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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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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银行业协会前身为福建省银行业同业公会,成立于1998年,2005年1月更名为福建省银行业协会(Fujia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FJBA)。协会是由设在福建省辖内(不含厦门市,下同)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福建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1]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福建银保监局的业务指导。

会员单位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现有106家单位会员和3位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6家大型商业银行、1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5家城市商业银行、5家外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家财务公司、49家村镇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联福建分公司、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家地市(县)银行业协会。

协会宗旨

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交流宣传,为会员提供服务,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平等的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协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届理事会(第七届理事会)由17名理事组成,本届监事会(第七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专职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协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现有综合、自律、维权、宣传培训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等五个部门。协会有法律维权、个人理财、银行卡、银团贷款、小微三农、自律、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绿色金融服务等九个专业(工作)委员会。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银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FJB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设在福建省辖内(不含厦门市,下同)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福建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交流宣传,为会员提供服务,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平等的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福建银保监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专职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90号中银大厦19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经验交流、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诚信监管、风险管理、信誉评级、咨询服务、会员培训、刊物宣传。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2]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根据授权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福建银保监局;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福建银保监局。

(六)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七)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八)参与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建议。

(九)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十)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十一)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十二)组织开展与其他行业协会以及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以及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普惠金融等方面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十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和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十六)受理会员单位的投诉。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一)单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福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3.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福建辖内地市级银行业协会;

4.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入会的其他与银行业联系密切的机构;

5.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会员。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第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本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本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经理事会审查同意,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予

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公约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本会依据章程及自律公约有关条款给予的处理,并作出改进;

(七)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本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单位会员还应付清一切应缴纳费用。完成退会手续后,由协会发出退会通知,其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任何财产要求。

会员在退会前从事的行为,在退会后六个月内仍受本章程约束,按照本章程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单位会员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单位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取消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