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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为主管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1]

目录

职责调整

(一)将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划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二)加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执法等重大问题的综合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生态省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环境监测、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五)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编制本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承担落实全省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政府专项资金的计划制定和使用监督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生态省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生态省有关政策,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六)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环境监察与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负责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环保企业资质审查;参与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开展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相关视频

生态环境厅宣传片
生态保护建设宣传片(海南)

参考文献

  1. 海南省概况 ,中国网,2009-12-14
  2.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最全) ,道客巴巴,201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