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卫生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海南省环境卫生协会成立于1997年10月23日,注册地位于海口市琼苑路省府住宅区7幢501室,法定代表人为赵树青。经营范围包括宣传贯彻国家城市环境卫生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制订规划,开展技术咨询,开展培训,出版内刊,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接政府委托事项。
机构简介
海南省环境卫生协会(原名:海南省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是由省域各市县(自治县、区)环境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和从事与环境卫生相关的管理、咨询、设计、保洁、设施建设和运营、设备销售和制造等企业于1997年组建,并经省海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全省唯一的省级环境卫生行业专业性、非营利性[1]的社会团体。
业务主管部门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范围包括行业调研、各类技术岗位培训、信息交流、评优评级、企业信用体系评价及等级评定、技术支持和服务、第三方专业监管和运营指导、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与环境卫生有关的政策及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等工作和业务;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状况、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海南省环境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海南省环境卫生协会。
英文名:Haina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nE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协会由环境卫生部门和从事与环境卫生相关的科研、设计、教育、咨询、作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设备制造和销售等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组织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它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协会住所: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有关环境卫生方针、政策;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会员,反映会员意愿,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协助政府、服务政府,不断规范完善我省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督体系,促进行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推动行业自律。
管理,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全省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和制定与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政策、法规、规划、标准和规范;
(二)承担或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卫准入许可审核管理、环卫专业规划评审、环卫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项目评估和本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科研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三)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加强行业自律与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评优评级,推动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四)开展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组织技术攻关、课题研究、成果展示与推广,以及环卫产品、作业服务推介宣传等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开展调研统计,发布信息;
(五)开展业务培训,规范培训管理,加强教材建设;
(六)编辑会刊和信息资料,建立协会微信平台,宣传有关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总结推广环卫管理、建设和科技发展经验和成果,交流相关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七)加强与国内外、境外环境卫生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工作;
(九)根据发展需要,兴办非营利性、服务性经济实体,促进协会自我发展。
第七条 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协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
(三)协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协会开展业务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利益;
(五)协会遵循科学办公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的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从事环卫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政府部门及高等院校可作为特邀会员或顾问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从事环境卫生科研、规划、设计、评估、培训、咨询、互联网、投融资,以及环卫作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营运、设备制造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各地与环卫相关的协(学)会等社会组织;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秘书处对其进行审核,合格的交于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纳入会员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任务;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报表和信息资料,为本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暂行,视情况调整):
(一)副理事长单位3万元/年;
(二)理事单位1万元/年,;
(三)普通会员单位0.5万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取消其会员资格。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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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在哪?小编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
- ↑ 宪法基本知识解读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