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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种子协会(英语译名:Henan agricultural seed association 缩写:HASA)本协会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单位和社会团体[1]以及种子行业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农民育种家、技术推广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跨部门跨行业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种子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农作物种子科技事业的参谋和助手。

协会宗旨

协会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全省种子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部门的关系,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相互协作;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和科学技术服务,开展业务培训与技术推广普及,全面提高我省种业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水平,繁荣种子市场;反映会员对种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倡导诚实守信,文明经营的行业作风,打造河南种业品牌,推动全省种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部门提出种子行业发展战略、计划、规划及产业政策方面的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组织会员参与种子产业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二)开展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展示和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保护植物品种权,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利。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农业种子项目的调研、提供信息、建议和咨询服务。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纠纷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五)组织、举办、开展省内行业信息交流和产品展销活动及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六)协调和推动全省种子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普及种子知识,提高种子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科技水平。

(七)开展国内外种子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促进国际种子技术及贸易交流与合作。

(八)收集整理行业信息,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为会员提供有效的政策、法规服务、经营信息、技术咨询。编审种子科技文献。

(九)加强行业自律,树行业新风,表彰先进,批评丑陋。

(十)协助会员参与国内、国际贸易争端的诉讼活动。

(十一)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种子科技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种子科技人才。

(十二)兴办科技经济实体,不断提高协会建设的后劲和活力。

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河南省种子协会(英语译名:Henan agricultural seed association 缩写:HAS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2]、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全省种子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部门的关系,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相互协作;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和科学技术服务,开展业务培训与技术推广普及,全面提高我省种业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水平,繁荣种子市场;反映会员对种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倡导诚实守信,文明经营的行业作风,打造河南种业品牌,推动全省种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农业厅,挂靠河南省种子管理站,接受中国种子协会、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部门提出种子行业发展战略、计划、规划及产业政策方面的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组织会员参与种子产业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二)开展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展示和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保护植物品种权,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利。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农业种子项目的调研、提供信息、建议和咨询服务。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纠纷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五)组织、举办、开展省内行业信息交流和产品展销活动及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六)协调和推动全省种子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普及种子知识,提高种子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科技水平。

(七)开展国内外种子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促进国际种子技术及贸易交流与合作。

(八)收集整理行业信息,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为会员提供有效的政策、法规服务、经营信息、技术咨询。编审种子科技文献。

(九)加强行业自律,树行业新风,表彰先进,批评丑陋。

(十)协助会员参与国内、国际贸易争端的诉讼活动。

(十一)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种子科技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种子科技人才。

(十二)兴办科技经济实体,不断提高协会建设的后劲和活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按期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与协会性质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本协会个人会员,愿参加本协会活动,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推广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四)个人会员:从事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的科技人员;热爱种子事业,支持协会工作的个体种子经营者;热爱种子推广事业的农业干部、农民技术员;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行政管理干部;旅居国外及港澳地区的中国河南籍农业科技人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与我会联系、交流的外省农业专家;对我国友好,愿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热心参加我会组织的科技交流活动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可吸收具有学士学位的准会员、学生会员和在个人会员中评定或授予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对种子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我会与国外相应学会和组织进行合作和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需向本协会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并经本协会两个会员介绍;团体需由法人代表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

(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需经本协会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通过评选获得本协会的有关奖励。

(二)单位会员

1.可优先获得1名(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和被选举权。

2.可优先参加本会活动。

3.可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鉴定。

5.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品种和代理品种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通报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业务工作总结等资料

(六)在行业及中介服务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诚信立业,追求卓越和互利互惠的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