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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公路是专供高速度交通工具使用、双向之间具有分隔带或安全岛的分隔式道路。与高速公路同样都是提供汽车使用,但服务等级较高速公路为低,例如在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设有平面路口等一般道路的设计。受限于城市规模或道路线型,行经市中心之全封闭式道路,不称呼为高速公路。部分国家不用“高速公路”(Freeway),而采用“快速道路”(Expressway)做为其境内汽车专用道路的名称。

概述

依据《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对于快速公路的定义,为“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双向行驶,除起讫点外,并与主要道路立体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专供汽车行驶之公路”。其英文翻译为“Expressway”(简称:EXPWY),与国道(高速公路)使用的“Freeway”不同。

快速公路的等级比高速公路略低,一般归为省道等级与县市级道路两种。编为省道者由交通部公路总局管理,而县市级道路之快速公路,如无特别情形(如衔接高速公路),则由所在之县市政府管理。

此外,快速公路的服务水平也较高速公路为低,如部份快速公路是没有路肩的设计的,但仍以车辆的区域性移动为主。对于道路进出采用完全或部分进出管制,与大多数地区道路交会为立体交叉,少部分为平面交叉。行驶车辆(路权)方面,除了专供汽车行驶之外,从2007年11月1日起,排气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机车也可行驶于快速公路,等级等同一般小型车。

常规释义

快速公路、又简称快速路,泛指介于高速公路与非高速公路之间的高等级公路,可供汽车快速连续地行驶。从公路的功能型五个等级标准来看,快速公路包括高标准二级公路[1]、一级公路和低标准高速公路;从城市道路等级标准来看,快速公路包括高标准的城市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速度要求

快速公路概念的产生源于传统的速度三档法分类形式,即将交通工具或运输系统按照速度大致分为高速、中速和低速三个档次,其中的中速和低速又常称为快速和普速。高速公路引入国内后,公路运输中的汽车速度范围极大扩宽,高速公路的设计速度远高于普通公路。由于在实际中还存在一种设计速度介于高速公路和普速公路之间的公路,所以将这部分公路统一归纳为快速公路。

我国所有的功能型公路等级共划分了20km/h、30km/h、40km/h、50km/h、60km/h、80km/h、100km/h和120km/h八个速度标准,同时作为公路限速的前提依据;在有关法律和实际管理中,轿车在中高速路段允许超过限速的10%-20%,或超速20km/h(这里所说的允许是指公路路面条件许可、且达到这个速度后一般不开罚单)。

因此,我国公路真正意义上的最高行车速度是140km/h,也就是所有公路的速度总范围是20km/h-140km/h。

我国高速公路设计速度是80km/h-120km/h,因此从速度角度而言,高速的真实范围是100km/h-140km/h。从20km/h-140km/h,中间相差120km/h,恰好能将其平均分成三个梯度层次,即为20km/h-60km/h、60km/h-100km/h和100km/h-140km/h,从而得出快速的范围就是60km/h-100km/h。

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中还可以了解到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速度标准都是60km/h-100km/h,所以快速公路的速度标准为60km/h-100km/h。相应地,高速公路和低速公路的速度标准分别为100km/h-140km/h、20km/h-60km/h。当然,这里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是指速度等级型的,而不是指技术等级型的。

等级要求

快速公路采用的公路等级标准是高标准二级公路、中高标准一级公路和中低标准高速公路。等级过低的公路、如三级公路,设计速度或实际车速完全达不到快速公路的最低速度标准,无法快速行车;等级过高的公路、如设计速度120km/h的高速公路,设计速度或实际车速完全超过了快速公路的最高速度标准,属于高速行车。在郊区,一级公路或高标准二级公路一般没有或只有少量、低密度的平面交叉口,整体上可以快速连续地行车;在市区,如果路段平面交叉口较多,就算是一级公路路面也无法快速行车,所以一级公路在市区需采用城市快速路或城市主干道结合城市快速路(即平面交叉口密度较少的主干道)的城市道路等级标准才能成为快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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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