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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学会于1985年6月成立。是研究税收科学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广州、深圳和省内各地级市税务学会为本会单位会员。

学会简介

广东省税务学会于1985年6月成立。是研究税收科学的非营利性[1]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广州、深圳和省内各地级市税务学会为本会单位会员;省级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愿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批准吸收为本会个人会员。2008年11月举行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第五届理事共97人;敦请陈流明、曹凤檀为荣誉会长;选举宁旭平为会长,梁品荣、彭锦泉、俞富霖、胡晓曼、于海峰为副会长。

2002年,成立了广东省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现有学术委员39人,由税务系统内税收理论研究骨干和省内部分高等院校财税专业的教授组成。六年来,学术委员共有121人(次)对30多个课题进行了调研,提交了100份质量较高的论文。

广东省税务学会在1999年、2004年和2008年,先后三次被中国税务学会评为“先进税务学会”;2005年获得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的称号。2001年和2005年先后被广东省民政厅授予“省级社会团体[2]先进单位”和“全省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税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GuangDong Provincial Tax Institute(GDPTI)。

第二条 本会由广东省税务系统及社会各界热心税收科学的人士自愿组成,是研究税收科学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税务学会、广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单位会员。本会挂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主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协管。

第三条 本会依法注册登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联结税务界及社会各界热心税收科学事业的人士,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服务税收工作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双百”方针,组织开展税收科学研究,推动和繁荣广东税收科学事业,促进广东税收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35号之二12、19楼。邮编51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经济、财政、税收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开展税收科学研究活动,研究和总结我国、本省税收历史发展规律,结合广东特点,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基本理论、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

三、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广东各个时期税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的方针政策和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途径的建议,及时将研究成果向有关单位和决策部门推荐。

四、开展税收学术交流活动,及时了解世界税收动态;宣传我国税收法律、法令和方针政策。

五、完成上级和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课题调研任务。

六、开展有关税收的社会服务工作,承接税务部门、有关部门、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进行税务咨询、人才培训、经济论证、建帐查帐、专题调查等项业务活动。

七、编辑出版本会理论文集及业务书籍,组织资料交流,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

八、建立学术研究奖励制度和奖励基金,组织评选、奖励我省先进税务学会和学会先进工作者,以及优秀税收学术研究成果。

九、总结、交流学会工作经验,协助和指导本省各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二、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税务学会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省级税务机关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热心税收理论和政策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凡赞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由本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对热心税收学术研究,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征求本人同意,特邀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优秀税收学术研究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以及先进单位会员,可以获得本会的表彰和奖励;

五、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单位会员推选,对热心税收学术研究工作的知名人士可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订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人选,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确认;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和实体机构等重大事项;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布置检查本会工作;

六、审批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提请理事会确认。

七、负责召集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遇有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学术研究机构和若干办事机构,配备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学术研究机构、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学术研究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业务主管单位拨款;

三、捐赠;

四、本会举办各种有偿服务活动的社会服务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开支范围:

一、按本会章程规定召开的学会换届、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的支出;

二、本会的办公设施、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三、奖励优秀税收学术研究成果、先进税务学会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四、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其它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机关及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 月 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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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