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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學會(The Chinese Tax Institute, CTI),成立於1984年,是致力於稅收科學研究的群眾性學術團體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學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連結稅務界、理論界、教育界、工商企業界和有關方面關心稅收理論研究的人士,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1]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雙百」方針,組織推動稅收科學研究,促進稅收事業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組織刊物

中國稅務學會會刊《稅務研究》,是學會聯結社會、進行稅收學術交流[2]活動的園地。自1985年創刊以來,刊物質量逐步提高,成為經濟界和稅務界一份有影響的刊物,受到各方面歡迎,2008年已經開始向國外、境外發行,月發行量超過6萬份。各地稅務學會也根據自身條件創辦了會刊,為宣傳稅收、活躍稅收學術研究起到積極作用。

合作交流

中國稅務學會十分重視與國外同行和港台同行的合作與交流。從1990年以來,每年都與台灣同行舉辦海峽兩岸稅務交流會。多次同香港稅務學會聯合組織稅收研討會,深入探討中國稅制改革趨勢、涉外稅收有關政策等問題,與韓國稅務學會進行稅收學術交流也是每年一次。還先後與澳大利亞、英國、美國等國家稅務學會建立了合作、交流聯繫。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稅務學會(以下稱本會),英文名稱:The Chinese Tax Institute,縮寫: CTI。

第二條本會是研究稅收科學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點:中國北京市宣武區棗林前街68號,郵政編碼:10005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經濟、財政、稅收的政策、法規;

(二)研究和總結我國稅收歷史發展規律,探討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稅收基本理論、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

(三)深入調查研究,分析各個時期稅收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對重大的方針政策和管理問題,研究提出解決的途徑,及時將研究成果向有關單位和決策部門推薦;

(四)開展國際稅收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了解世界稅收動態;宣傳我國對外稅收的方針和政策,為發展國際經濟交往服務;

(五)積極宣傳稅收政策、法令,報道稅收學術研究動態,

組織資料交流,提供經濟稅收信息,編輯出版學會會刊及理論文章,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研究活動;

(六)開展有關稅收的社會服務工作,承接稅務部門、有關部門、納稅單位和個人的委託,進行稅務諮詢、人才培訓、經濟論證、專題調查等業務活動;

(七)總結、交流學會工作經驗;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表彰先進、評議稅收學術研究成果等工作,建立學術獎勵制度和獎勵基金。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單位會員: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的稅務學會,有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等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 個人會員:稅務界、理論界、教育界、工商企業界等有關部門凡熱心稅收理論、政策研究,願意參加學會活動的人士,由本人申請,本會理事或省市一級稅務學會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對熱心稅收理論研究,有豐富實踐經驗和理論造詣的專家學者、社會人士,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聘請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八條凡有志從事稅收科學研究的社會各界人士和經登記註冊的稅務學會及有關單位,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均須履行入會申請登記手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學術活動;

(三) 對本會有監督權、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 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四) 按期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有嚴重違法違紀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本會名譽職務的設立和有關人員的聘請;

(六) 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決定聘請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三) 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 二十 條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釆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以下的職權: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提出改選或增補理事的人選,報請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四) 提出改選或增補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等人選,報請理事會確認;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學術研究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及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並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下設學術研究機構和若干辦事機構,配備適當的專職工作人員,在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 三十 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年度會費;

(二)書刊出版發行收入;

(三)授托單位的課題研究費;

(四)行政事業費撥款、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五)學會舉辦各種有償服務活動的社會服務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經費開支範圍:

(一)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福利

(三)本會所需的辦公設施及用品;

(四)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 四十 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08年4月23日中國稅務學會第六

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 五十 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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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