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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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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拍卖行业协会是经天津市民政局批准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由拍卖企业、专业院校、专家学者及有关事业单位组成的行业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在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职能,为天津市AAAA级社会组织。

机构简介

天津市拍卖行业协会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以及本协会章程引导、规范、协调和服务拍卖企业依法从事拍卖业务经营,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制定并执行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公平竞争、维护行业信誉。

天津市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拍卖行业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Trade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is,缩写:TTAA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天津市拍卖企业、拍卖行业中热心拍卖事业的知名人士及从事拍卖活动的国家注册拍卖师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发挥协会的协调、桥梁、纽带服务功能,加强行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第四条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河北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

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方针、政策,引导教育会员依法从事拍卖业务经营活动;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规、行约,规范拍卖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防止行业内恶性竞争,提高拍卖企业的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促进拍卖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累行业基础资料,分析行业发展历史、现状和趋势,参与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行业经营统计,并有计划地承担政府职能转变所交由协会办理的工作,对拍卖企业进行监督。

(五)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协调处理实际问题

(六)依照《拍卖法》按照国家商务部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执业拍卖师的注册、管理、监督工作,开展工作研究、经验交流,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拍卖师职业技能 ;

(七)制定行业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专业经营、专业管理、人员培训和各种研讨会、专题讲座。协助会员单位办好大学拍卖专业教学,整合行业和社会职业教育资源,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做好职业教育,提高全行业员工素质,提高拍卖理论与实践水平;

(八)做好行业信息化工作,逐步构建能服务于行业管理、信息交流、沟通内外、服务各方的平台;

(九)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组织行业内的工作交流和经营管理经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学习、考查、交流、合作活动;

(十)接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六)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以天津市拍卖行业协会名义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 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准为:

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最多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