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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legal status}}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资格,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各国将国籍做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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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资格,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各国将国籍做为立法的重要内容,是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ref>[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atop 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ref>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资格,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各国将国籍做为立法的重要内容,是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ref>[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atop 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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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依血统和依出生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依血统和依出生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依血统:不论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为本国人,则子女就获得父母一方或两方的国籍,这种原则称为:[[血统主义]]( {{lang-la|jus sanguinis}} ,血液衍生的权利),又称为[[属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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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血统:不论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为本国人,则子女就获得父母一方或两方的国籍,这种原则称为:[[血统主义]]( jus sanguinis,血液衍生的权利),又称为[[属人主义]]。
* 依出生地:无论父母是哪国人,只要出生在该国的领土内,即自动获得该国国籍,这种原则称为:出生地主义 ({{lang-la|jus soli}} ,土地衍生的权利),又称为[[属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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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出生地:无论父母是哪国人,只要出生在该国的领土内,即自动获得该国国籍,这种原则称为:出生地主义 (jus soli,土地衍生的权利),又称为[[属地主义]]。
  
 
===通过加入取得国籍===
 
===通过加入取得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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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重国籍 ==
 
== 多重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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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国国籍或以上。
 
 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国国籍或以上。
  
 
== 无国籍 ==
 
== 无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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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国籍人(stateless person),是指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没有国籍,或者说不属于任何国家。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无国籍人(stateless person),是指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没有国籍,或者说不属于任何国家。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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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器的国籍 ===
 
=== 航空器的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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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hicago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一般在飞机的明显位置喷涂表明飞机所属[[国籍标志]],[[国际电讯联盟]]分配给各国的国籍标志代号如:[[美国]]的代号为N,[[英国]]的为G,[[法国]]的为F,[[日本]]的为JA,而[[台湾]]、[[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为B。
 
 
 《{{link-en|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hicago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一般在飞机的明显位置喷涂表明飞机所属[[国籍标志]],[[国际电讯联盟]]分配给各国的国籍标志代号如:[[美国]]的代号为N,[[英国]]的为G,[[法国]]的为F,[[日本]]的为JA,而[[台湾]]、[[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为B。
 
  
 
== 参考文献 ==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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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来西亚国籍法]]
 
* [[马来西亚国籍法]]
 
* [[归化]]
 
* [[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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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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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Substantive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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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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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国籍| ]]
 
[[Category: 国际法]]
 

於 2018年12月30日 (日) 22:16 的修訂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也是國家實行外交保護的依據。各國將國籍做為立法的重要內容,是從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開始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1]

取得國籍

根據出生取得國籍

大多數人都是通過這種方式取得國籍,根據出生取得國籍分為依血統和依出生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 依血統:不論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為本國人,則子女就獲得父母一方或兩方的國籍,這種原則稱為:血統主義( jus sanguinis,血液衍生的權利),又稱為屬人主義
  • 依出生地:無論父母是哪國人,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自動獲得該國國籍,這種原則稱為:出生地主義(jus soli,土地衍生的權利),又稱為屬地主義

通過加入取得國籍

根據出生取得國籍,並非是按照個人意願的一種方式,而通過加入取得國籍的方式,則是根據個人意願或某種事實,並具備相關條件,才可取得它國國籍。

  • 婚姻:一國男子和另外一國女子結緍,例如:女子願意申請,則獲得男子所屬國的國籍,如女子所屬國的法律規定,不允許雙重國籍,則女子必須放棄本國國籍才可申請男子所屬國的國籍,反之亦然。
  • 收養:一國國民收養無國籍或另一國的兒童,被收養者的國籍會發生改變,或者繼續保持收養者的原國籍。
  • 自願申請:又稱歸化,是指一國國民自願申請另一國國籍。在入籍條件方面,許多國家都有一定的限制。

喪失國籍

國籍的喪失分為自願和非自願:

自願退出國籍

自願退出國籍是指退出本國國籍或成為無國籍人

原因
  • 選擇他國國籍:因為某些國家不承認雙重國籍,要求申請他國國籍者,必須放棄原本國籍。
  • 婚姻:若一國法律規定,本國人與外國人結婚,即喪失本國國籍;另一國法律規定,不因同本國人結婚,而取得本國國籍。

強制退出國籍

強制退出國籍,就是在非自願的狀況下喪失國籍。

原因
  • 剝奪:因為政治原因或其它原因,而被剝奪國籍。
  • 戰爭:某國政權的滅亡後,又沒有新的政權取代,這段期間無政府狀態會造成無國籍。
  • 出生:無國籍人在採用血統國家所生的子女,也是無國籍人。
  • 棄嬰:在採用血統國家的無法確定父母的嬰兒若無人收養,視作無國籍。

多重國籍

多重國籍,是指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國國籍或以上。

無國籍

無國籍人(stateless person),是指不被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認為是其國民,沒有國籍,或者說不屬於任何國家。無國籍人在國際上不享受任何國家的外交保護。

自然人以外的國籍

船舶的國籍

無論內陸國還是沿海國都有權在公海上懸掛表明船籍的旗幟,船在某個國家的港口,申請登記領取船籍證書,該國家就是這條船的船籍國,船的國籍保護船舶公海上航行的權利,受船籍國管轄和保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國家和船舶必須有真正的聯繫,由於巴拿馬對船舶國籍的審批並不十分嚴格,使得很多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懸掛巴拿馬的「方便旗」,這樣的船隻又稱為「權宜船」。

航空器的國籍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hicago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規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記的國家的國籍。一般在飛機的明顯位置噴塗表明飛機所屬國籍標誌國際電訊聯盟分配給各國的國籍標誌代號如:美國的代號為N,英國的為G,法國的為F,日本的為JA,而台灣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為B。

參考文獻

參見

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