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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质量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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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质量协会简称四川质协,英文缩写SCAQ,1981年6月成立,注册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是四川省质监局。省质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四川省各地区、各行业质量管理协会及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组成,是全省致力于质量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1]团组织,是我省政府联系质量工作者的纽带和推动质量事业的助手。

目录

历史沿革

四川质协是四川省成立最早和最有影响力的综合性协会之一,历届会长由主管经济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是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的全省性质量组织,是我省政府推进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和联系广大企业及质量工作者的纽带。会长为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四川省副省长)杨志文,秘书长为省质监局质量处处长王继春、副秘书长为王方义(主持工作)、李朝晖、陈离生、高江明。

四川质协制定了自己的发展战略,其使命是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组织各种形式的全省性质量推进活动,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为提升个人能力、组织和全省企业的竞争力做出贡献。方针是以人为本,诚信服务,开拓奋进,再创辉煌。服务理念是真诚服务,追求卓越。

愿景是成为四川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质量组织。核心业务是会员发展与服务;质量、学术研究[2];质量评价;质量培训;质量咨询;质量认证;质量资讯;质量激励、国内外交流和质量推进活动;名牌企业培育、服务和杂志、书籍编辑出版等。核心价值观是质量;诚信;人本;创新。文化是崇尚干事业讲奉献的精神;坚持公正自律的精神;追求自身质量的精神。树立顾客至上的意识;团队合作的意识;重视过程与结果的意识;守时守信的意识;以及学习进取的意识。同时,负责在全省推进开展卓越绩效模式和争创全省、全国质量奖活动;全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全省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全省质量学术论坛、省质量技术进步奖、全省六西格玛推进活动;优质服务月和质量月等质量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友好交往。

四川质协紧紧依靠一批热爱质量事业的质量专家、教授、学者、工作者,紧紧依靠一批支持质量事业的团体会员企业。目前,已拥有五粮液、长虹、攀钢和成飞等360多家会员单位,36个地区、部门(行业)质量协会,近1000名个人会员,形成覆盖全省各行各业的质协体系网络。

协会机构有办公室、学术教育部、会员部、QC部、名牌部、用户部和用户测评中心。

20多年来,四川省质量协会在围绕四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工业强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引导企业追求卓越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从源头上保障质量监管的有效性,协会为企业培训了一大批质量管理、质量检验人员,该工作受到国家局领导的高度赞扬。协会也树立了因为专业不可替代,因为规范值得信赖的四川质协的品牌形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四川省质量协会,简称省质协(英文缩写SCQA)。

第二条 省质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四川省各地区、各行业质量管理协会及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组成,是全省致力于质量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我省政府联系质量工作者的纽带和推动质量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省质协的宗旨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全省广大质量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政府有关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推广全面质量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全省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为四川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为西部大开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省质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质量协会、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省质协的主要任务是遵循协会的宗旨,坚持办实事、求实效的原则,为提高四川经济增长的总体质量和效益,努力完成以下任务:

(一) 认真宣传党和国家的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等。

(二) 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搞好四川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 采用多种形式,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开办多种类型的培训班,培训质量管理人才。

(四) 总结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开展质量管理学术研究,组织撰写、发表学术论文,传播质量管理先进的理论方法,传递国内外质量发展动态和趋势,探索适合四川省情况的质量管理道路。

(五) 充分发挥协会人才芸萃的优势,组织各方面力量为企业、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引导企、事业深化全面质量管理,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争创省和全国质量管理奖。在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中,帮助企业做好创名牌和健全质量激励制度的相关工作以及行政委托的其他任务。

(七) 承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等有关标准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相应体系,开展质量体系审核、咨询、培训服务。

(八) 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坚持做好每年九月的“质量月”活动;组织评选省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推荐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做好在质量管理活动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

(九) 组织开展社会及用户质量监督活动,建立“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开展用户评价活动,评价、传递用户信息、反映用户要求,维护用户正当权益。交流为用户服务经验,组织评选用户满意产品、服务及企业。

(十) 开展省际、国际间质量管理方面的友好交往,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十一) 编辑、出版质量管理书刊、资料、简讯。

(十二)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省质协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 单位会员:凡承认省协的章程,重视质量工作,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自愿申请,经省质协秘书处审定,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即可成为省质协单位会员。

各地区和各行业成立的质量管理协会,经注册即成为省质协的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承认省质协章程,热心质量管理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省质协秘书处审定,由秘书长批准,即为省质协个人会员。

1、质量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成果者;

2、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一定实际经验者;

3、在提高质量方面做出显著贡献者;

4、热心于质量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新闻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省质协组织的讲座、参观学习、取得资料、交流考察等有关活动;

(三) 优先参加省质协的各类评选先进活动并获得省质协组织的质量技术服务;

(四) 有对省质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自愿人会、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省质协章程,执行省质协的决议;

(二) 维护省质协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省质协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省质协交办的工作;

(四) 主动与省质协联系,提供有关质量工作情况。单位会员每年年底向省质协书面报告全年工作总结;

(五) 按规定按时向省质协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省质协。单位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严重违反省质协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律的会员,经省质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省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省质协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省质协理事会员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省质协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决定);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省质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应确保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参加的应委托人代表。

第二十条 省质协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省质协会长(或授权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处理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长或委托副会长办公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商处协会日常工作的重大问题,包括办事机构与实体机构的设置或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变更、重大活动的安排以及重大财务开支等。

第二十三条 省质协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省质协法定代表入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签署质协文件,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三) 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质协聘请在质量管理上有较高造诣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国内知名专家作为省质协的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省质协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处理省质协的日常工作。省质协秘书处设办公室、会员工作部、学术教育部、咨询部、质量管理小组工作部、用户工作部、宣传工作部等专职部门,在秘书长直接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相应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省质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质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举行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省质协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省质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省质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省质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省质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省质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省质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省质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省质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省质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省质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省质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省质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省质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1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质协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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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