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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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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hinese Ethnic Folk Dancers Association,缩写CFA),简称民间舞协,是由在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专业人才和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群众性、学术性、专业性、行业性社会组织[1],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舞蹈艺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艺术的新型力量。于2016年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机构简介

协会现任会长于晓雪,现有个人会员260名,主要分布在各大艺术院校、演出团体、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文化企业等。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团结北京地区中国民族民间舞蹈人才,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舞蹈文化,为繁荣和发展首都的文艺事业,创作更多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民族民间舞蹈艺术作品,更加自觉、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协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按艺术规律、舞蹈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hinese Ethnic Folk Dancers Association,缩写CFA)是由北京地区中国民族民间舞蹈家们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团结北京地区中国民族民间舞蹈人才,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舞蹈文化,为繁荣和发展首都的文艺事业,创作更多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民族民间舞蹈艺术作品,更加自觉、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27号中扬大厦101室。

本会的网址:www.cfadance.com,微信公众号:cfadance。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中国民族民间舞蹈的表演、教学、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公共文化活动组织与服务等工作;关注并支持首都的中国民族民间舞蹈教育事业,重视推动开展首都群众性舞蹈艺术活动,加强同首都各群众舞蹈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继承和发展我国优秀的民族民间舞蹈艺术遗产,有计划地对中国民族民间舞蹈进行挖掘、整理、研究工作;加强和改进会员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并加强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舞蹈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舞蹈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致力于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舞蹈艺术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和平友谊做出贡献;开展符合本会性质和宗旨的其它有益社会活动。

具体为:

(一)政策宣传;

(二)专业培训;

(三)对外交流;

(四)联谊活动;

(五)咨询服务

(六)承办委托;

(七)编辑专业刊物。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北京地区从事艺术领域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个人照片;

2.身份证明文件;

3.学历证明;

4.职称证明(如有);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单位会员被取消资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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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