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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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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名 |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网站 |
www |
临时立法会(英语: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又称临立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成立之前的立法机关,任期由1997年1月25日至1998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满彭定康政改方案,故放弃末届立法局议员全数过渡成为特区首届立法会议员的“直通车”协议,并单方面成立临时立法会[1]。根据港英当时法例,此会是非法组织,所以他们在深圳开会。
鲁平忆述:“既然没有“直通车”,就得成立临时立法会。但港英政府认为临时立法会是非法的,采取了抵制的态度。他们不准临时立法会在香港开会,我们就在深圳开[2]。”
然而,根据正式纪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英国保证香港回归前不会有两个立法机关在英属香港平行运作Template:Why[3],因此临时立法会才会在1997年7月1日前在广东省深圳市举行会议,直至当日子夜才移师香港。
目录
背景
香港最后一任总督彭定康1992年上任后,首份《施政报告》即单方面推出政改方案,建议1995年的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中,大幅增加直选议席和新增九个近乎普选的功能组别(即“新九组”),此举彭定康认为并非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亦没有违反《基本法》,但有消息透露[谁?]与中英两国外长交换的几封信件有冲突。
中共对此非常不满,认为违反《中英联合声明》,违反《基本法》,违反两国外长交换的几封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鲁平斥责彭定康是“香港历史上的‘千古罪人’”,并宣布放弃“直通车”(即原来英中双方协议,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可全数过渡为特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决定另立议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之下成立预备工作委员会,同时在第一届立法会成立前以临时立法会作为立法会的替代,用以通过特区成立时“必不可少”之法律。
由1996年12月21日选举临立会议员至香港主权移交前,鲁平说,“因为港府认为临时立法会是非法的”[2],所以主权移交前临时立法会在深圳开会[4],不少立法局议员身兼临立会议员,故需要港深两边走。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港英时期立法局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全部被取消议员资格。而临时立法会顺利过渡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从深圳正式转移到香港的立法会大楼继续运作,直至第一届立法会选举完成为止。
难以在英属香港运作的原因
若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7月1日前在香港运作,则很可能出现某些情况,使香港最高法院认为临时立法会的行动,与香港立法局所进行的合法行动相若,足以构成侵夺立法局权力的行为,从而根据《最高法院条例》第21J条发出禁制令。但这并不表示临时立法会每一项行动均是侵夺公职的行为,法院在研究有关案件时,会考虑临时立法会有关行动对当时香港状况造成的整体影响。[5]
终审法院裁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该决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根据该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认为,由筹备委员会筹组临时立法会是在《决定》的范围内,所以也符合《基本法》。该决定第二段赋予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广阔,足以令委员会有权成立临时立法会。临时立法会的职能有限,而运作的时间亦有限。临时立法会只是暂时性的机构,是填补根据《基本法》及《决定》第6段的第一部分成立第一届立法会之前出现的立法真空。
临时立法会并不是根据《基本法》及《决定》第6段的第一部分所产生的第一届立法会,成立临时立法会的目的完全为了使第一届立法会得以产生。因此,临时立法会的成立与《基本法》是相符的。临时立法会制订的选举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这些选举法使第一届立法会可在1998年7月前依据《办法》产生。[6]
产生办法
临时立法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以全票制(每人最多可投60票)选出60名议员。
合法性
临时立法会的成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授权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规定“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也就是说,筹委会有权决策、监督、执行包括建立香港特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和维护平稳过渡的所有事宜;如果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不符合全国人大的决定,其议员无法“过渡”,则筹委会有权对特区第一届立法机关的建立另作安排。
主权移交后,临时立法会的合法性迅即在马维騉案(CAQL0001/1997)中被挑战。被告马维騉被控普通法下的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被告律师辩称普通法已不适用于香港,因为人大没有依足正式程序将港英过去的法律移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又称基本法并没有自动转移普通法的效力。被告律师又称,临立会通过的《香港回归条例》虽然有转移普通法,但临立会是非法组织,并没有权力通过法例,因此《香港回归条例》应宣布无效。
高等法院上诉庭一致裁定临时立法会乃合法组织,其通过的法例有效。
临时立法会的合法性其后再次在吴嘉玲案中被挑战。终审法院一致裁定临时立法会是合法组织,其通过的法例有效。
议员名单
临时立法会主席
姓名 | 生卒 | 主席任期 | 选举对手 | 离任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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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徐丽泰 | 1945年9月20日- | 1997年1月25日-1998年6月30日 | 黄宏发 | 任期届满,成功连任主席 |
临时立法会议员
以下列出所有曾任香港立法会议员的人士,次序按姓名笔划排列。因选举时间的关系,临时立法会于1998年4月8日会期结束后,第一届立法会于1998年7月1日方正式成立,但仍视为连续任期。共有61人曾就任临时立法会议员。当时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60名议员均在1995年选出,其中33人(过半数)参加了临时立法会。临时立法会中另有7人曾在1995年前任职香港立法局议员,故临时立法会成立时过半数议员为香港立法局在职议员,拥有香港立法局议员经验的则达到三分之二。
姓名 | 生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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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徐丽泰^ | 1945年9月20日- | 任期届满,于选举委员会成功连任 |
王绍尔#-民建联 | 1953年7月4日- | 任期届满,于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组别角逐连任失败 |
田北俊-自由党 | 1947年1月8日- | 任期届满,于商界(第一)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朱幼麟-民建联 | 1944年3月5日- | 任期届满,于选举委员会成功连任 |
何世柱# | 1937年6月6日- | 任期届满,于选举委员会成功连任 |
何承天-自由党 | 1938年12月12日- | 任期届满,于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何锺泰# | 1939年3月23日- | 任期届满,于工程界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吴亮星# | 1949年7月11日- | 任期届满,于选举委员会成功连任 |
吴清辉# | 1939年11月20日- | 任期届满,于选举委员会成功连任 |
李家祥 | 1953年5月23日- | 任期届满,于会计界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李国宝 | 1939年3月13日- | 任期届满,于金融界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李启明-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 1937年10月11日- | 任期届满,于劳工界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李鹏飞-自由党 | 1940年4月24日- | 任期届满,于新界东地方选区角逐连任失败 |
杜叶锡恩^ | 1913年6月2日-2015年12月8日 | 任期届满,没有角逐连任 |
周梁淑怡-自由党 | 1945年1月25日- | 任期届满,于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林贝聿嘉^ | 1928年5月2日- | 任期届满,于选举委员会角逐连任失败 |
胡经昌# | 1951年8月23日- | 任期届满,于金融服务界功能组别角逐连任失败 |
倪少杰 | 1924年11月14日- | 任期届满,于工业界(第二)功能组别角逐连任失败 |
唐英年-自由党 | 1952年9月6日- | 任期届满,没有角逐连任 |
夏佳理-自由党 | 1939年1月2日- | 任期届满,于地产及建造界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袁武# | 1941年11月18日- | 任期届满,于航运交通界功能组别角逐连任失败 |
马逢国# | 1955年7月2日- | 任期届满,于选举委员会成功连任 |
张汉忠 (香港)-民建联 | 1958年5月25日- | 任期届满,于新界东地方选区角逐连任失败 |
曹王敏贤#-民建联 | 1944年10月13日- | 任期届满,没有角逐连任 |
梁振英# | 1954年8月12日- | 任期届满,没有角逐连任 |
梁智鸿 | 1939年4月23日- | 任期届满,于医学界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梁刘柔芬#-自由党 | 1945年10月9日- | 任期届满,于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莫应帆-民协 | 1951年1月15日- | 任期届满,于市政局功能组别角逐连任失败 |
许贤发^ | 1936年4月28日-2016年12月7日 | 任期届满,没有角逐连任 |
陈财喜# | 1956年1月15日- | 任期届满,于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组别角逐连任失败 |
陈婉娴工联会 | 1946年11月15日- | 任期届满,于九龙东地方选区成功连任 |
陈荣灿民建联 | 1935年7月7日- | 任期届满,于劳工界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陈鉴林民建联 | 1949年1月22日- | 任期届满,于选举委员会成功连任 |
曾钰成#民建联 | 1947年5月17日- | 任期届满,于九龙西地方选区成功连任 |
程介南#民建联 | 1950年5月29日- | 任期届满,于香港岛地方选区成功连任 |
冯检基-民协 | 1953年3月17日- | 任期届满,于九龙西地方选区角逐连任失败 |
黄宏发 | 1943年12月11日- | 任期届满,于新界东地方选区成功连任 |
黄宜弘 | 1938年12月23日- | 任期届满,于商界(第二)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黄英豪# | 1963年2月23日- | 任期届满,没有角逐连任 |
杨孝华-自由党 | 1948年3月30日- | 任期届满,于旅游界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杨钊# | 1947年2月- | 任期届满,于选举委员会角逐连任失败 |
杨耀忠#-民建联 | 1951年11月7日- | 任期届满,于选举委员会成功连任 |
叶国谦-民建联 | 1951年11月8日- | 任期届满,于香港岛地方选区角逐连任失败 |
詹培忠 | 1946年9月24日- | 任期届满,于金融服务界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廖成利-民协 | 1958年10月8日- | 任期届满,于九龙西地方选区角逐连任失败 |
刘江华#-民建联 | 1957年6月22日- | 任期届满,于新界东地方选区成功连任 |
刘皇发 | 1936年10月15日-2017年7月23日 | 任期届满,于乡议局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刘健仪-自由党 | 1947年4月27日- | 任期届满,于航运交通界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刘汉铨 | 1947年7月16日- | 任期届满,于选举委员会成功连任 |
蔡根培-新界乡议局 | 1929年8月5日- | 任期届满,没有角逐连任 |
郑明训 | 1936年10月19日- | 任期届满,没有角逐连任 |
郑耀棠-工联会 | 1948年10月14日- | 任期届满,没有角逐连任 |
邓兆棠^ | 1942年9月26日- | 任期届满,于区域市政局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霍震霆# | 1946年2月14日- | 任期届满,于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通界功能组别成功连任 |
简福饴# | 1936年6月14日- | 任期届满,于选举委员会角逐连任失败 |
颜锦全-民建联 | 1947年12月12日- | 任期届满,于区域市政局功能组别角逐连任失败 |
罗叔清-新界社团联会 | 1950年6月22日- | 任期届满,没有角逐连任 |
罗祥国-民协 | 1949年9月26日- | 任期届满,于选举委员会角逐连任失败 |
谭耀宗^民建联 | 1949年12月15日- | 任期届满,于新界西地方选区成功连任 |
谭惠珠^-民建联 | 1945年11月2日- | 因当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行辞去议员职务。议席由蔡素玉经补选补上 |
蔡素玉#-民建联 | 1950年10月10日- | 循补选补上因谭惠珠当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留下的空缺。任期届满,于选举委员会成功连任 |
#新任议员(从未担任过香港立法局议员)、^重返议会(1995年以前曾任香港立法局议员)、其余为“双料议员”
参考文献
引用
- ↑ 社会新闻/103614/曾钰成vs李柱铭 -不能说的政党政治-中-点解无得执政
- ↑ 2.0 2.1 鲁平:但港英政府认为临时立法会在是非法的,采取了抵制的态度。他们不准临时立法会在香港开会,我们就在深圳开。
- ↑ 立法局宪制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 ↑ 《鲁平口述香港回归》鲁平、钱亦蕉著 第90页
- ↑ 立法局宪制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 ↑ 吴嘉玲及吴丹丹 诉 入境事务处处长 (29/01/1999, FACV14/1998) (1999) 2 HKCFAR 49, [1999] 1 HKLRD 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