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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简称:中铁协;英文名称为:CHINA TRIATHLON SPORTS ASSOCIATION,缩写为 CTSA。

第一条 铁人三项是以游泳[1]自行车、跑步或其中两项组合为基本比赛形式的相关多项运动的统称,包括铁人三项(含标准距离、短距离、超短距离、团体接力距离)、长距离铁人三项(含长距离、中等距离)、铁人两项(骑跑两项、水陆两项、游骑两项,含标准距离、短距离、团体接力距离)、长距离铁人两项(含长距离、中等距离)、冬季铁人三项(含标准距离、短距离、团体接力距离)、越野铁人三项(含标准距离、短距离、团体接力距离)、越野铁人两项(含标准距离、短距离、团体接力距离)、室内铁人三项、伤残人铁人三项等。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爱好、支持和从事铁人三项及相关多项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2]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团体会员,是国际铁人三项联盟(ITU)、亚洲铁人三项联合会(ASTC)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各类国际铁人三项比赛、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本协会具有社会团体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国行业内所有从业人员以及关心支持铁人三项运动的各界人士,促进我国铁人三项运动的发展,推动铁人三项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弘扬体育精神,传播体育正能量,为建设体育强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加强行业内以及本协会与国际铁人三项联盟(ITU)、亚洲铁人三项联合会(ASTC)、各国家地区铁人三项协会、各类国际铁人三项运动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中国铁人三项事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资产。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协会承认并遵守国际铁人三项联盟(ITU)、亚洲铁人三项联合会(ASTC)的章程、条例和有关竞赛规则、规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基于法律授权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国铁人三项事务,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工作。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所有会员及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在本协会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章程及本协会规定、准则和决定。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铁人三项运动的发展,整合各方资源,协同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促进铁人三项运动的普及和发展。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体育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项目的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行业标准、规章制度,经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三)按照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主办、承办各类国际性、全国性铁人三项赛事活动,指导各类地方性铁人三项赛事活动;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与实施铁人三项赛事的行业标准、办赛手册、参赛指南、培训方法、奖惩措施、信用管理等制度规范,为各级各类铁人三项赛事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加强赛风赛纪监督和安全保障工作,不断提高铁人三项赛事运营和组织管理水平。

(四)负责铁人三项成年、青年、少年等各级国家队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国家铁人三项队集训,选拔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铁人三项比赛与活动;组织实施国家队科技助力项目,不断提升科学训练水平;加强国家队训练基地建设,为国家队集训提供良好的保障条件;做好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

(五)负责行业内人才培养工作。建设中国铁人三项学院,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本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各类专业人员培训教材,加强讲师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培训体系,提升培训效果;组织举办全国性铁人三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专业人员的训练营、夏令营、培训班、研讨会、座谈会,加强业务交流,提高运动技术和业务知识水平。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并实施本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铁人三项国际健将和健将运动员、国家级教练员和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申报的审核与认证工作;负责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注册管理和资格审查。

(七)大力推广和普及铁人三项运动,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铁人三项运动,锻炼身体、增强体质;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促进校园铁人三项运动的开展,改善青少年体质状况,培养青少年意志品质。

(八)负责行业内反兴奋剂工作。根据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推进铁人三项运动的反兴奋剂工作,制定本项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兴奋剂检查,执行体育主管部门和反兴奋剂机构对违规者的处罚决定。

(九)组织、协调铁人三项运动的新闻宣传工作,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加强项目文化建设,扩大项目文化影响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铁人三项运动书刊、杂志、音像等资料。对由本协会主办、承办的竞赛和活动拥有广播、报道和电视转播、录播权。

(十)加强国际、双边交流合作。加入国际铁人三项联盟(ITU)、亚洲铁人三项联合会(ASTC)等各类国际铁人三项运动组织,积极推动本协会专业人员进入国际组织任职,不断提升影响力和话语权;承办以上组织委托举办的国际铁人三项比赛与活动;选派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国际铁人三项比赛、会议、培训、训练、科研等各类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铁人三项协会、以及商业赛事公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为会员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等服务,不断提升会员服务工作水平,扩大项目人口和社会基础,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二)大力发展铁人三项相关产业,促进铁人三项竞赛表演、运动培训、健身休闲、体育旅游、体育版权、器材装备制造等各业态全面协调发展,推进铁人三项主题特色小镇、体育公园、健康城市建设。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人三项协会、铁人三项主管单位,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协铁人三项协会,开展铁人三项运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级体育协会、俱乐部、学校、企业。

(二)个人会员主要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铁人三项运动开展较好,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四)单位会员申请单位须具备法人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有效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审查入会资格与条件,并报秘书长审核;

(三)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确认入会资格并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获得本协会组织举办或组队参加的国内外比赛、训练、培训和科研等活动的参加资格;

(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咨询与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遵守体育道德,弘扬体育精神,维护铁人三项项目的良好形象与声誉;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团结;积极承担奥运备战任务,为国争光,积极推广铁人三项运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各单位会员应做好所属个人会员的注册与管理工作,为个人会员参与铁人三项运动提供帮助、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

(一)对为发展铁人三项运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本协会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对我国铁人三项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的会员,将视情节轻重,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三)凡在两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或在两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会员,按其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案;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奖励、处分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研究制定协会发展规划;

(十一)研究通过重大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 2/3 以上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须事先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本章程选举产生后,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名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选;

(四)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

(五)代表本协会出席重大活动,开展国际交流

(六)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拟定协会各项规则规定、管理办法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主持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工作例会由主席、秘书长、理事会中的专职成员以及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

(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全面负责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的部门设置与岗位职责由秘书长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主席、名誉顾问和荣誉会员,授予对铁人三项运动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的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和社会人士等。

荣誉职务人员可受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铁人三项项目发展和本协会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专业委员会由 1 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业委员会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报理事会批准,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聘请专业财税服务机构承担会计职能。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执行,并聘请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研究设计合法合规、适应本协会发展需要的薪酬体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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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