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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成立于1992年01月01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法定代表人[1]为杨再军。经营范围包括专业交流 业务培训 专业展览 竞赛组织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机构简介

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是中国航海模型爱好者的群众组织,为全国性体育社团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1992 年在国家社团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作为唯一合法组织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机构—总部设在维也纳的世界航海模型联合会( NAVIGA )。协会下设教练裁判委员会、普及宣传委员会。

发展历史

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1992 年在国家社团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的全国性群众组织。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行业系统或法律认可的航海模型运动组织。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建设宗旨

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和推动中国航海模型运动的发展,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各国该项协会的友好交往。

主要职责

其主要任务是:在群众中广泛开展海模活动,提供有关资料,进行航海与造船知识的教育;培训该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在国内组织各种竞赛、表演、展览评比、选拔和集训国家代表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研究改进和生产有关器材;加强与各国的友好交往,承办国际比赛等。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简称“中国海模协会”。英文为“CHINESE MARINE MODEL ASSOCIATION”,缩写为:“CMMA”。

第二条 性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行业系统或法律认可的航海模型运动组织,以及广大航海模型爱好者自愿组成;属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团结全国航海模型运动员、教练员、工作者和模型爱好者,指导发展我国的航海模型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航海模型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世界和亚洲航海模型运动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协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航海模型活动及世界航海模型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五条 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世界航海模型联合会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航海模型运动的发展,促进亚洲和世界航海模型运动的进步。

(二)宣传航海模型运动普及科技知识,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航海模型活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之间的航海模型协会的友谊。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航海模型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航海模型运动员、教练员和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拟定有关航海模型管理及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施行。

(六)负责协调、组织航海模型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制定航海模型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集训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世界航海模型锦标赛。

(八)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九)负责协调和组织航海模型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各类活动,为航海模型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参加;

(三) 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航海模型运动协会(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陆海空模型运动协会)。

第九条 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或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 当地未建立协会组织的可直接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在同等条件下团体会员有申办全国性海模活动的优先权;

(五) 有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 团体会员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应向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递交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机构、会员状况、主要活动及为会员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 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产生:全国委员会由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推荐候选人,全国委员会通过。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主席或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 教练与裁判委员会

(二) 宣传与普及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荣誉委员

(一)凡曾任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者;

(二)从事航海模型工作30年、在航海模型界有较大影响、对航海模型运动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电视广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所组织的比赛及其他各项活动,其广播电视转播权归本协会所有。本协会及其会员在海模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和选播的权利。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本协会负责。

第九章 比赛

第四十九条

(一)各级航海模型运动协会对相应的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性正式比赛、由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直接管理。

(三)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会员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所在单位管理,但必须向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申报并备案。

第五十条 未在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注册的团体会员、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全国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的名称、标识、徽记及与协会相适应的无形资产属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旗、会徽等标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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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