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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範圍

經營範圍(英語:Business Scope ),是指國家允許企業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服務項目,反映企業業務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是企業業務活動範圍的法律界限,體現企業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1]

簡單來說,經營範圍是指企業可以從事的生產經營與服務項目,是進行公司註冊申請時的必填項。

法則制度

《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這就從法律上規定了企業法人經營活動的範圍。經營範圍一經核准登記,企業就具有了在這個範圍內的權利能力,企業同時承擔不得超越範圍經營的義務,一旦超越,不僅不受法律保護,而且要受到處罰。核定的企業經營範圍是區分企業合法經營與非法經營的法律界限。

法律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企業的經營範圍有以下要求:[2]

1.企業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申請登記註冊。

2.企業的經營範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說,企業的經營範圍以登記註冊機關核准的為準。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企業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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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範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經營範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一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範圍登記申請。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範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

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相一致。經營範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對章程或者合夥協議進行修訂,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條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憑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在登記後須經批准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後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後,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開展後置許可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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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登記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批准文件、證件對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範圍後標註"(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企業經營範圍中包含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文件、證件的名稱、審批機關、批准內容、有效期限等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範圍中包含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准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變更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徵。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第八條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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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後置許可經營項目,其批准文件、證件記載的經營項目用語與原登記表述不一致或者發生變更的,可以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因分立或者合併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憑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者合併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企業改變類型的,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企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企業變更出資人的,原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後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者變為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外投資者變為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重新登記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其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所隸屬企業的經營範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單獨批准分支機構經營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憑分支機構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批准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範圍,並在申請增加的經營範圍後標註"(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分支機構經營所隸屬企業經營範圍中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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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屬於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准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第十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並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一)經營範圍中屬於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調整為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後,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二)經營範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三)經營範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四)經營範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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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企業未經批准、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2號公布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SAP經營範圍

SAP用來代表市場的一個概念。這個市場的概念比現實中的市場意義要更廣,指的是同一集團下的許多企業為實現一定經營目的範圍。以便跨國家跨地區的進行經營分析。

各大行業常用的經營範圍

互聯網科技

網絡通信科技產品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計算機網絡工程,計算機軟件開發及維護,計算機輔助設備的安裝及維修,電子產品的安裝和銷售,計算機及相關產品(除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辦公用品的銷售,企業管理諮詢(除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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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

健康管理、健康諮詢、醫療器械、電子設備、儀器儀表、機電設備及配件等。(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本地生活

清潔服務;婚慶服務;勞務服務;化糞池清掃;汽車駕駛陪練;開鎖服務;物流服務。

廣告文化

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文藝創作;體育運動項目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除外);承辦展覽展示;婚慶服務;攝影服務;攝像服務;公共關係服務;禮儀服務;模特服務;會議服務;大型活動組織服務;經濟信息諮詢;婚紗禮服出租;花卉租擺;舞台策劃;攝影器材租賃;舞檯燈光音響設計;電腦圖文設計;電腦動畫設計;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

遊戲

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諮詢;軟件開發;電腦動畫設計;工藝美術設計;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基礎軟件服務;應用軟件服務。

餐飲

餐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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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服務。

商貿

銷售食品、針紡織品、服裝、鞋帽、日用品、化妝品、鐘錶、眼鏡、箱包、文化用品、辦公用品、體育用品、珠寶首飾、集郵票品、紀念幣、工藝美術品、玩具、遊藝用品、室內遊藝器材、樂器、照相器材、醫療器械(I類);避孕套、避孕帽、化肥、農業用薄膜、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礦產品、金屬材料、農藥、 農業機械、自行車、摩托車(不含三輪摩托車)、汽車、汽車摩托車零配件、機械設備、家用電器、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通訊設備、電子產品、電氣機械、電子元器件、儀器儀表、文化辦公用機械、 消防器材、潤滑油、健身器材、糧食、新鮮蔬菜、新鮮水果、未經加工的乾果及堅果、禽蛋、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飼料、社會公共安全設備。

電影休閒娛樂

音像製品製作;電子出版物製作;電子出版物複製;廣播電視節目製作;電影攝製;電影發行;電影放映;文藝表演;演出經紀。

職業人才中介

人才信息的收集,歸納與發布;為企業經營提供諮詢服務,勞務諮詢提供諮詢服務,人力資源諮詢提供相應服務,為企業策劃,改革提供相應服務;專業的人才培訓,人才推薦,人才規劃,人才派遣,就業指導;勞務派遣,房地產諮詢,網絡信息諮詢,保潔家政諮詢等。

註冊進出口公司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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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

建築

施工總承包 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建築裝飾工程,景觀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安防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築裝飾材料、環保設備、金屬材料、木材及製品、防水材料、機電設備、花卉盆景、水泵閥門、流體控制成套設備及配件的銷售。

旅遊

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

教育

教育諮詢。

摺疊編輯本段經營範圍變更 我國《公司法》第12條明確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公司的經營範圍,是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所涉及的領域,具體表現為公司具有什麼樣的生產項目、經營種類、服務事項等。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經營範圍,以便開展經營活動。同時,確定公司的經營範圍,還涉及以下因素:

一、方便投資者了解公司資金的投入方向,也就是資金投入的項目以及該項目已經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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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確定大體的範圍,有利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專業化發展;

三、有利於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認清公司發展的前景以及努力的方向;

四、有利於建立和維護一定的管理秩序、經營秩序,防止市場競爭的無序狀態。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對公司的類型、宗旨、組織機構設置等涉及公司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問題做出規定,為公司的設立和設立以後的運行提供一個基本準則。因此,公司經營範圍應當由公司章程規定,這也是各國的通行做法。

公司經營範圍必須依法進行登記。公司變更經營範圍必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設立後,應當在經過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然而,由於主客觀情況的變化,公司的經營範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公司可以根據需要更改自己的經營範圍,或者擴大經營範圍,或者縮小經營範圍,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是,公司決定更改自己的經營範圍,應當經過法定的程序。

公司變更經營範圍需要經過的法定程序:

一、由股東會(股東大會)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對經營範圍做出變更;

二、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經營範圍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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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如果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則應當在依法取得批准後,再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經營範圍的申請。

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所謂須經批准的項目,是指應當具備特定的條件並經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經營的項目。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時,那麼在進行登記之前,還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至於哪些項目是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批准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依據我國的相關規定,經營範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准可由企業自主申請的項目。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於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做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企業經營的;屬於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准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並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經營範圍中的一般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調整為許可經營項目後,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批,

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的。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