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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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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心理卫生协会是团结和组织上海地区的广大心理卫生工作者,促进本地区心理卫生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普及和推广心理卫生知识,培养和提高心理卫生工作者的骨干和积极分子队伍:同时运用心理卫生的科学原理和方法,为上海市民服务,以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改善市民的生活质量。

学会概况

该会现有会员1341人,有来自医疗系统、教育系统的心理治疗和心理教育[1]专业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的心理学爱好者,近年来加入的大部分是持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200余名。

理事会

理 事 长:肖泽萍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主任医师

名誉理事长:严和骎 王祖承 岑国桢

副理事长:吴增强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教授

季建林 复旦大学中山医院心理科 教授、主任医师

赵旭东 同济大学医学院 教授、博士

耿文秀 华师大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 教授、博士

沈勇强 上海师范大学应用心理系 副教授、主任

秘 书 长:张新凯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博士、主任医师

常务理事:(19人):

仇剑崟 王 群 王裕如 叶 斌 刘晓虹 孙时进 吴增强 张海音 张新凯 李正云 杜亚松 肖泽萍 季建林 赵旭东 沈勇强 桑 标 耿文秀 高湘萍 谢 斌

理 事:(40人)

丁 俭 万行军 毛家亮 王立义 王立伟 刘素珍 朱荣申 严 宏 吴文源 张少平 张少觐 张劲松 张志刚 张海燕 李 丹 李春波 杨文圣 沈之菲 沈文龙 沈翔慧 徐 勇 肖 凉 苏永华 陆 峥 陈国鹏 陈增堂 孟 馥 施慎逊 柏涌海 贺岭峰 赵 敏 赵宝龙 俞海涛 徐一峰 徐光兴 秦 伟 高鸿云 崔 松 阎海峰 程利南

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心理卫生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Mental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SM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地区心理卫生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建设有时代特征和上海地区特点的心理卫生体系、为发展我市心理卫生事业和推进我市心理卫生工作服务,为实现上海市“十一五”规划中建设健康城市的目标而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徐汇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论文和工作经验交流,促进心理卫生科学研究和提高心理卫生工作水平;

(二)按照社会需要和行业规范积极开展国家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和心理测量师等各项培训工作。

(三)组织进行科学考察,对重点课题开展探讨,加强研究协作;

(四)编辑出版宣传刊物、资料和有关文献,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拟将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编撰的《心理健康与心理咨询》改为学会的专业刊物;

(五)为有关部门、社区、学校教育、青少年工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心理卫生发展战略和决策提供咨询;

(六)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进行心理卫生科研项目的论证、成果鉴定、科技文献及标准的编审,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推广心理卫生科研成果、最新技术和先进经验

(八)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讲习班、研讨会,开展继续教育,帮助会员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培养心理卫生工作的积极分子和帮助社会有关人员了解和掌握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

(九)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和积极分子,推荐、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2]及科普作品;

(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和心理卫生工作者的联系和友好往来,积极参加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十一)积极为本会会员、会员单位服务,为开展心理卫生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心理咨询、治疗、测量评估、普及知识、推广成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与本会有关的学科、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从事心理卫生工作四年以上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从事心理卫生工作五年以上者;

2、获得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硕士以上学位的心理卫生工作者;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心理卫生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医师、护师、教师、实习研究员或相当于上述职务和职称具有一定成绩者;

4、关心和积极支持心理卫生工作的各级各类机构、组织、团体中的人士及社会知名人士。

5、高等院校心理学专业、精神医学、精神卫生学、临床心理学等相关的在校研究生,可吸收入会为青年会员。

(五)团体会员为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团体,且还需与本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优先在本会推广或获得新技术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团体会员可向本会推荐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个人会员还需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包括科学普及、学术交流等在内的各种活动,且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本会名义活动。

(八)团体会员还需支持本会工作,按期交纳团体会费以及资助一定的活动经费,向本会提供开展调研、进行活动等的有关资料,及时沟通和交流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理事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学术上有杰出成就者,或者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而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本会理事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予以表彰,或授予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名誉顾问等适当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下设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下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会费标准;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须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