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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变法战国初年魏国文侯当政时,于公元前422年,任命李悝(前455年-前395年)为相,实行变法。中国法制社会创世之人[1],自此魏国国力暴涨,军力强盛。

主要内容

第一是废除奴隶制时代的世袭制度,根据能力来选拔官吏,取消旧贵族原本享受的世袭俸禄,用来招募贤才,发展生产。世袭制度的废除是有着一个跨时代意义的为政方针。从根本上来看,魏文侯的强国是以郑庄公与齐桓公作为模板的,但是,郑庄公与齐桓公均只是过眼烟云,没能鼎定国家根基。这其中便是世袭制度的问题所在,因为世袭制度,贵族们都有自己的永久封地与私人军队,这对国家的政权稳定有着极大的隐患。李悝适时的提出废除世袭制度其实是在便于魏文侯将政权收归中央,从此,政治制度将向中央集权制度发展。这无疑对魏文侯的统治极为有利,因此,李悝凭借着这条建议受到魏文侯的重用。

第二是正式废除了中国传统的井田制,采取“尽地利之教”的政策,鼓励老百姓垦荒,废除原本井田制制度下的土地界限,允许土地私有买卖。同时对国家境内的所有土地进行测评,估算国家的土地产量,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按照土地的贫瘠标准,分配给农民土地,鼓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这条制度也是中央集权制度诞生的缓冲调节剂。在魏文侯时代,奴隶主贵族势力依旧强势,为了巩固和发展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打击奴隶主贵族的复辟势力,李悝提出了分而治之的战略,即,废除井田,实行土地私有制,即,土地不再属于奴隶主的,而是属于奴隶主手下的百姓的私人财产,这一条战略对于贵族阶层可谓是釜底抽薪,把一个个强大的贵族势力瓦解成一个个的地主。真正的实现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奴隶主再也无力与中央政权相对抗。

第三是实行法治,建立完备的魏国法律《法经》,对于国家法令、政府职能、官员的升迁奖惩、军功的奖励,都做了最完备的规定。关于法治,李悝的政治主张更为直接,因为当时的时代,贵族横行,根本就不把治理的地方官放在眼里。这就要说到一个资历的问题,其实,不管哪个朝代,官场上摆资格的事都是客观存在的,这就对一个任官来说,将很难执行与治理。所以,李悝便通过一套特定的法律来进行约束,这套法令由最高统治者颁布,这样一来,就没有所谓的资历问题,地方官方便了统治,同时也加强了君主的地方影响力。

第四就是改革军事制度,建立“武卒”制,即对军队的士兵进行考核,奖励其中的优秀者,并且按照不同士兵的作战特点,重新将他们进行队伍编排,发挥军队的作战优势。魏武卒的建设源于魏文侯的建军思想,但是李悝却对其中提出了一个更为关键的因素进行了改革,那就是,基于魏文侯的精兵强军制度,本国的士兵不容易达成,所以,李悝便引入了向列国招兵的战略,因此,魏武卒实际是一直带有雇佣性质的职业化军队。李悝通过制定相关的法令,来吸引列国优秀兵士来加入魏军,这一战略又有着承上取下的作用,可以与前面的三个战略相结合。

第五,奠定秩序。在郑庄公时代,郑国强盛一时,郑庄公之后,郑国衰弱,齐桓公亦然。就是因为缺乏一个可以巩固的制度以供后世继承者借鉴。于是,李悝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法经》兵6篇,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和《具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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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