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井田制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井田制
   

井田制是我國古代的一種重要的土地制度。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實質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時期,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屬於國家)。[1]

中文名稱:井田制

外文名稱:land law of serf society in China

出現時間:商朝

瓦解時間:春秋時期

性質:土地制度

起源歷史

井田制是中國春秋以前實現土地公有的有效途徑。井田制乃中國西周時期較為普及的土地制度。字意為:因土地劃分為許多方塊,且形似"井"字形,故曰井田制。實則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之分。而周禮中的井田,似乎是理想的土地制度,可行性不強,同時難以考證。"井田"一詞 ,最早見於《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

"井田"一詞 ,最早見於《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實行過井田制。商、周兩代的井田制因夏而來。井田制在長期實行過程中,從內容到形式均有發展和變化。井田制大致可分為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與九夫為井而無公田兩個系統。記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載:"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記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如《周禮·地官·小司徒 》載 :"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當時的賦役制度為貢、助 、徹。皆為服勞役於公田,其收入全部為領主所有,而其私畝收入全部為個人所有是一種"勞役租稅"。

周行徹法。結合三代賦役之制來分析古時井田之制的兩個系統,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當實行於夏、商時期。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當始實行於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區仍沿用八家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數為百畝;而行貢法地區則將原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於人 ,故有九夫為井之制出現 。古時實行易田制( 即輪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以上所說井田之制,當為在不易之地所實行者,是比較典型的。至於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為耕作單位進行區劃,已無法推知,井田之間立五溝五塗之界以便劃分土地和進行生產。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發展演變而來,其基本特點是實際耕作者對土地無所有權 ,而只有使用權。土地在一定範圍內實行定期平均分配。[2]

簡介

井田制是中國春秋以前實現土地公有的有效途徑。井田制乃中國西周時期較為普及的土地制度。字意為:因土地劃分為許多方塊,且形似「井」字形,故曰井田制。實則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之分。而周禮中的井田,似乎是理想的土地制度,可行性不強,同時難以考證。「井田」一詞 ,最早見於《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

「井田」一詞 ,最早見於《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里,名曰井田。」據說,夏朝曾實行過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來,到西周時已經發展很充分,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漸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劃分為一定面積的方田,周圍有經界,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像一個井字.一人耕種大約100畝(約合今182公畝).100畝為一個方塊,稱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來.一井分為9個方塊,周圍的8塊田由8個人耕種,中間則是8個人的公田。

有學者認為,井田制度也可能僅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於實際地形地貌的千差萬別,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

公元前361年,商鞅秦國實施改革,主要內容有:「廢井田」、「開阡陌」、「民得買賣」、承認土地私有。[3]

制度特點

井田制是把耕地劃分為多塊一定面積的方田,周圍有經界,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像一個井字。一人耕種大約100畝(約合今70公畝)。100畝為一個方塊,稱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來。一井分為9個方塊,周圍的8塊田由8戶耕種,謂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歸耕戶所有;中間是公田,由8戶共耕,收入全歸封邑貴族所有。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塊井田都是900畝,還存在諸如800畝,1000畝這樣的特殊情況。

井田制的規定一切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即屬於周王所有),周王是全國最高的統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正如《詩·小雅·北山》所說:「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周王把土地層層分封給諸侯,諸侯將受封土地分賜給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賜其子弟和臣屬。周王對所封土地有予奪之權。各級受封的貴族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轉讓與買賣。受封者還要向國王承擔義務,就是要向國王交納貢賦。

在貴族受封的土地上,奴隸和庶民集體耕種。使用奴隸集體耕作是奴隸制經濟繁榮的主要原因。西周時期,土地被劃分成「井」字形方塊,耕地阡陌縱橫,形同井字,稱為井田.

這種土地的國有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土地公有制,它是國王代表整個奴隸主階級占有全國所有土地,然後分配給大小奴隸主使用,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奴隸和庶民則完全被排除在外。因此,奴隸制國家以及周王,代表的是少數人利益,奴隸制的土地國有制實質上也就是一種土地私有制了。[4]

分類

西周的各級統治者把井田分為三類。他們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於河流附近、背山向陽的平展土地)成千塊、上萬塊地留給自己,叫"公田"。因為公田的面積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驅使奴隸集體耕種。

把距城市較近的郊區土地,以田為單位分給和統治者同族的普通勞動者耕種。這部分人因為住在"國"(即城市)里,叫"國人"。國人不負擔租稅,只負擔軍賦和兵役。他們平時每年向國家交納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為軍費。戰時當兵,自己準備武器、糧食和軍需。國人有當兵和受教育的權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他們受到的教育主要是軍事訓練和禮儀學習。這部分人是社會裡的普通平民。他們表面上不受剝削,是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但,當時戰爭十分頻繁,他們經常被徵調去打仗,打了勝仗,掠奪來的土地和財富歸統治者所有,打了敗仗,還有被俘淪為奴隸的危險,如此之下,土地荒廢,破產者多也。因此,國人的地位是動盪的。

封建領主把距離城市較遠、土質瘠薄的壞田,分給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領主階級瞧不起他們,認為他們最愚蠢,所以也管他們叫"氓"。庶人沒有任何權利,只有給領主耕種井田和服雜役的義務。他們每年要先在領主的大田上勞作,然後才准許去耕種自己作為維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塊土地。因此西周時期"國""野"對立。

制度廢除

春秋戰國時期,生產力較之周朝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出現了鐵器農具。河北榮城縣就出土過一件當時的鐵製耙子。鐵在當時被稱為「惡金」,很多春秋墓葬中都有鐵器的出土,說明當時鐵製農具已得到全面推廣。

在耕作方式上,春秋時期也已牛耕代替了商代以來的人力耕作。春秋時期,牛拉犁耕作是很普遍的耕作方式,牛不再單純是祭祀祖先的祭品,而是參與農業生產的重要工具。


正是由於生產力的發展,農業生產可以實現以戶為單位的耕作,每個勞力可耕作的土地面積成倍增長,大集體耕作的井田需要大批勞動力,耕作者的生產積極性受到影響,出現了「民不肯盡力於公田」的普遍情況。一些頑固堅持井田的舊貴族手下的老百姓紛紛逃往新貴族門下,與這些新貴族建立了地主農民的嶄新的社會關係。雖然他們還不是真正意義上具有自由身份的農民,但比之前的奴隸身份要自由得多。

隨着耕種者的逃亡,大量的公田荒蕪了,束縛了農業生產,不適應當時的社會形勢的「井田制」不可避免的受到衝擊,再也無以為繼。隨着公元前594年,魯國正式廢除井田制,實行初稅畝,承認私田合法,一律徵稅,新的生產關係和土地制度正式登上歷史舞台。[5]

爭議

井田制的史料僅來自於《孟子》與《周禮》,或者再參考《詩經》。在《孟子》之前,沒有關於井田制度的記載。有學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有很多理想化成分"。由於實際地形地貌的千差萬別,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胡適在《井田辯》一文中就認為孟子所講的井田制是傳說加想象。郭沫若承認有井田制,"周制百步為畝,一夫百畝,稱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單位",但他認為孟子所說的井田"完全是孟子的烏托邦式的理想化"。唐蘭認為"那末,田十田是田一千畝。"范文瀾亦否認井田制:"西周領主們的土地疆界縱橫交錯,象無數的井字,但並沒有一井九百畝的那種劃分,與邑密切相關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說的井。"

評價

井田制度體現了中國夏、商、周三代社會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可以將它定義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為一種有效的產權供給制度為基礎的中國夏、商、周三代社會的農業生產方式及其制度結構安排的總體描述;同時也可以解釋為微觀經濟活動如何與宏觀價值構造相結合以實現資源包括自然資源與社會資源兌現率最大化的一種社會政治經濟關係。結果,隨着這種產權制度的有效性的喪失而失去其現實意義並退出歷史舞台。[6]

相關視頻

1、什麼是井田制,為什麼古代要採用井田制呢?今天算長見識了

2、中國通史之井田制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