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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图链接来自 凤凰网 的图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09】4号),设立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1]

目录

机构职责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消息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工业行业规划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省经济委员会。具体包括: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

(三)将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成建制划给省交通厅。

(四)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政务公开,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主要职责[2]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负责经济运行监测和经济发展趋势预测、预警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发布经济信息;编制利用外资计划,监测分析利用外资趋势;参与拟订全省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三)承担指导推进合作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及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全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农牧区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经济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及重大项目建设建议;组织协调三江源生态建设与保护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组织拟定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战略、规划,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铁路、民航机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六)承担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和西部开发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提出贫困地区开发和以工代赈政策及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布局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七)负责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拟定能源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资源配置意见并组织实施;起草能源规章、制度;按国家规定权限核准、验收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能源行业管理;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八)承担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在我省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引导物流市场,提出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和规划。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应对气候变化、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监测预测价格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水平调控目标;研究提出调整少数由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按分工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

(十三)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省西部开发领导小组、省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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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发展成就巡礼·青海》
青海省改革开放40周年晚会《青海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