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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Qingha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青海省國家行政機關,是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青海省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實行省長負責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每屆任期五年[1]

歷史沿革

1949年9月26日,青海省人民軍政委員會即在西寧成立;

1950年1月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成立;

1955年1月,改為青海省人民委員會;

1967年8月,改為青海省革命委員會。

1979年8月,青海省革命委員會撤銷,恢復為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全省機構改革工作部署會召開。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王建軍主持會議並講話。他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青海省機構改革方案,高標準、高效率、高質量完成我省機構改革任務。省委副書記、省長劉寧宣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及《方案》內容。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章第五十九條:青海省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2],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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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領導介紹,青海省人民政府網,2020-09-27
  2. 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道客巴巴, 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