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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公安廳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受省政府、公安部雙重領導。各市、縣(區)設有公安局(分局),在鎮、鄉、街道設派出所。

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

目錄

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部署公安工作,並指導、檢查落實。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預測社會治安新情況、新問題,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公安部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提出對策。

3.指導公安機關組織建設和公安民警隊伍建設,按規定權限管理幹部;負責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的建設、領導工作。

4.指導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協調對重大案件、重大事件的偵查、處置,必要時直接偵查、處置。

5.指導、管理出入境工作[1]、邊防工作和外國人在廣東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6.指導、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7.指導和監督省直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8.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2]、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

9.指導、監督消防工作。

10.負責保安行業的管理,監督《廣東省保安服務條例》的實施。

11.組織實施對來粵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省主要領導的安全警衛工作。

12.組織公安科研工作;規劃公安通訊、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技術偵察建設;為各級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後勤、裝備等服務。

13.負責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

14.負責本省公安機關與港澳地區警方和國際刑警組織的聯絡、交往和協作。

15.指導、檢查、督促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16.指導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17.指導鐵路、交通、民航、森林等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

1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19.承辦省委、省人民政府、公安部等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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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