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制; zh-hk: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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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制(英語:Monarchy)是指君主為國家元首,並由其名義上或實質上執掌政府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1]君主的擔任與政權掌控,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也各不相同。
目錄
概論
君主制的英文字根,起源自Template:Lang-grc(monárkhēs)。它由Template:Lang-grc(monos,意為單一的、獨一的),以及Template:Lang-grc(archon,意為統治),這兩個單字組成,字面意思是單一的,絕對的統治者。這個單字後來被譯為拉丁文「monarcha[[Category:含有Template:ISO 639 name la的條目]]」,最後成為英文的「monarchy」。
從發展史上,羅馬帝國和阿拉伯帝國時期,該國家多為君主專制,和現代國家不同。隨著征服和被征服,很多演變為現代國家,並由此形成當今各種政治體制的國家,例如實行君主立憲制的英國。根據君主權力有無受限,君主制可被大略分為君主專制和君主立憲制兩種。
古希臘的君主制是傳統的三種政體(君主制、貴族制與民主制)分類之一。傳統上,君主通常指經由世襲方式傳承的國家統治者。由權力的限制以及執政方式來看,君主制可分為無限君主制與有限君主制。無限君主制,意指君主的權力沒有法定限制,主權由君主行使,通常是指君主專制。有限君主制,則是以憲法及法律來限制君主的權力施行,君主通常只有象徵性的地位,君主立憲制為其代表。
政體名稱
君主的傳承
根據各地、各民族習俗和傳統,結合歷史原因,產生了各種傳承制度。比較表:
制度名稱 | 傳承方式 | 繼位 | 例如 | 備註 |
---|---|---|---|---|
禪讓制 | 在位君主指定、部落推選 | |||
適任者 | 中國早期的君主制度 堯、舜、大禹 | 又稱外禪,是一個理想的禪讓制 | ||
皇室者 | 夏朝之後的各朝代、當今所有君主制國家 | 又稱內禪,表為禪讓,實為世襲 | ||
世襲君主制 | 在世君主指定、君主去世後 | 皇室者 | 英國、泰國、西班牙等君主制國家 | |
秘密建儲制 | 在世君主指定 | 皇室者 | 清朝雍正皇帝時期 | 秘密指定 |
選舉君主制 | 會議推選 | |||
適任者 | 神聖羅馬帝國早期 | |||
皇室者 | 神聖羅馬帝國末期由奧地利帝國長期執政 | 表為選舉,實為世襲 |
君主的權限
君主專制
- 君主專制是一種獨裁的政治體制,君主擁有統治國家、臣民自由的所有權力,沒有法律或法定的程序,告訴君主如何行使權力,君主的行為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同時參雜其他影響因素,例如政教合一、政教分離、國家傳統等等因素,這些因素可能是助力或限制。
- 此制度下,大多數獨裁的君主是世襲的,少數是選舉出來的(比如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有時,在君主獨裁制中,君主不僅是世俗的首領,而且也是宗教的首領。
四帝共治制
羅馬帝國的特有制度,由羅馬皇帝戴克里先實施四帝共治制,是一種有任期限制的絕對君主制。
君主立憲制
- 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共和政體。其特點是國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國王、大公等等,教皇有時也被看做是一個君主)。與其他國家元首不同的是,一般君主是終身制的,君主的地位從定義上就已經高於國家的其他公民(這是君主與一些其他元首如獨裁者的一個區別,一般獨裁者將自己定義為公民的一員,但出於客觀需要他必須掌權為國家服務),往往君主屬於一個特別的階層(貴族),此外世襲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個特點(不過在這一點上也有例外)。
- 君主立憲制也可以稱為「民主君主制」、「虛位元首制」或「虛君共和制」。現代國家從神權邁向民主化過程中,有共和制與君主立憲制的兩種選項。中文「虛君共和」為梁啓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憲制時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當時革命黨支持的共和制競爭公共性:
“ | 第五種,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英國是也。英人恆自稱為大不列顛合眾王國,或自稱為共和王國。其名稱與美無異,淺人驟聞之,或且訝為不詞。不知英之有王,不過以為裝飾品,無絲毫實權,號為神聖,等於偶像。故論政體者,恆以英編入共和之一種。其後比利時本此意編為成文憲法,歐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歐洲各國,什九皆屬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也,今省名曰虛君共和制。——《新中國建設問題》1911年10月-11月 | ” |
- 由於各國對君主權力的不同限制,又可以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這種政體一般多產生在資本主義發展較晚的國家,如摩洛哥、約旦、阿聯酋,一戰前的德國和二戰前的日本也是這種政體。[2]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下的君主權力受到嚴格限制,君主通常只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議會才是國家權力中心。政府內閣由議會的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產生,向議會負責,如果內閣失去信任,或者集體辭職,或者解散議會重新選舉。例如英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典、挪威、丹麥、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西班牙、日本、泰國、馬來西亞[2]。
代理君主類
現行君主制國家
參考文獻
- ↑ 《憲法學原理》.第96頁
- ↑ 2.0 2.1 孫關宏. 政治學概論.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3: 141. ISBN 7309036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