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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中文名: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外文名: Parliamentary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起 源: 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Parliamentary constitutional monarchy),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 關,而且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議會選舉產生的政府首腦組織政府,是真正的國家權力中心。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


特點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力(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首腦,其缺點在於國家內仍存在着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爭就可實現憲政。


權力運行

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組建,下院多數黨領袖即為內閣首相。內閣掌握行政權,受議會監督,對議會負責。君主無實權,行使禮儀性的職責。


發展歷史

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1]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中,國王是被議會請來的,國王的權利來源不再是神而是議會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儘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實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 來限制王權。1689年十月,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法案規 定:國王無權廢止法律,不得侵犯議會的的徵稅權,不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干涉議會言論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這些法令的意義在於限制王權,擴大議會的權力。其結果是把實際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


君主立憲制是現代資產階級代議制的表現形式之一,其實質是資產階級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這是最重要的國家權力。英國的議會制度奠基於中世紀的「自由大憲章」「牛津條例」等封建法律文獻。它們所確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權」基本原則,構成了英國立憲政治的政治基礎。1688年的「光榮革命」是一場「不流血的革命」,而作為重要成果的《權利法案》是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文本。現代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在保留古老的憲政傳統和確立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的基礎上,將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為一體。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同時代表英國的形象、素質。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 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併組閣,向議 會負責。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從價值選擇來看,不難發現,這實際上也是人為地將法理與情理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法律固然是社會關係的調節器,但「法有限而情無窮」的固有矛盾從未消失過;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機械執法、無視情理的可能性。來自社會的陪審員們雖然不懂法律,卻懂社會情理。一個人難以代表複雜的社會心理,但來自方方面面的12個人應當說差不多了。知曉情理的陪審團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結合在一起,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巧妙的組合。這不等於詬病沒有陪審團的訴訟模式,更不等於說不設陪審制度就必然會出現情與法的衝突。那麼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沒有陪審團,定然有別的結合方式,比如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理念應是相近的,即剛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統籌兼顧。有一點還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體的,但吸納情理的途徑和範圍應是剛性的和具體的,嚴防情對法的隨意侵蝕。


日本

日本為君主立憲國,1946年頒布的《日本國憲法》明確「主權在民」,而天皇則作為「日本國及日本國民的整體象徵,不再握有政治軍事權等統治國家的權力,僅僅作為日本國的虛位元首。


日本政治體制三權分立:立法權歸兩院制國會;司法權歸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權歸內閣、地方公共團體及中央省廳。憲法規定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為國會,眾議院480席,參議院242席。選民為20歲以上的國民。


從1955年起,原稱保守合同的自由民主黨(自民黨)一直長期執政,只是曾在1993年至1996年間短暫被對手替代執政,1996年後就一直執政到2009年。其餘在野政黨包括日本民主黨、日本社會民主黨、日本共產黨等,後於2009年的大選中被日本自由民主黨(自民黨)擊敗。現時日本自民黨及公民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執政。


挪威

現行憲法於1814年5月17日通過,後經多次修訂。憲法規定,挪威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為國家元首兼武裝部隊統帥,並提名首相人選, 但無權解散議會。議會分上下兩院,除制定法律先由下院後由上院討論外,其他問題均由兩院合併討論。


瑞典

現行憲法由政府法典(1809年制定,1974年修訂)、王位繼承法(1810年制定,1979年修訂)和新聞自由法(1949年制定)三個基本法組成,此外還有議會組織法(1866年制定,1974年修訂)。憲法規定瑞典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作為國家象徵僅履行代表性或禮儀性職責,不能干預議會和政府工作。議會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構,由普選產生。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構,對議會負責。國王的最年長子女是法定王位繼承人。議會為一院制。


丹麥

現行憲法於1915 年制定,1920 年、1953 年兩度修改。憲法規定,丹麥實行君主立憲制。經議會5/6 多數通過,政府可將一定範圍內的 主權交給某種「 國際機構」 。


比利時

1994年2月17日,比利時國王阿爾貝二世正式簽署了新憲法文本。憲法規定,比利時實行世襲君主立憲的聯邦制。國王為國家元首,三軍 最高統帥。國王和議會共同行使立法權,和政府共同行使行政權,實權在政府,政府對議會負責。議會實行兩院制,眾議院行使立法權,參議院僅有立法建議和諮詢權,只在修憲和國家體制改革方面仍與眾議院享受同等權力。同時擴大地區政府的內政和外交權力。議員經普選產生,任期4年。新憲法首次承認女性王室成員的王位繼承權。


1994年2月17日,比利時眾參兩院通過比體制改革後的新憲法。這是1831年以來比利時第一次對憲法進行重大修改。新憲法從原來的140條增至198條,保留了原憲法有關基本自由、權力分享和國家民主的2/3條款。憲法規定比實行世襲君主立憲的聯邦制。國王為國家元首、三軍最高統帥。


西班牙

現行憲法於1978年12月6日全國公民投票通過,12月29日生效。憲法規定西班牙是社會與民主的法制國家,實行君主立憲制,議會民主制 ,王位由胡安·卡洛斯一世的直系後代世襲。國王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最高統帥,代表國家。政府負責治理國家並向議會報告工作。憲法承認並保證各民族地區的自治權。


安道爾

法國總統和西班牙塞奧—德烏赫爾地方主教同為國家元首,稱為兩大公。


1993年12月安首次舉行議會選舉,由里瓦斯·雷格領導的全國民主聯盟在選舉中獲得相對多數並於1994年初組閣。1994年11月政府提出設立增稅方案,遭到議會以自由聯盟領導人馬克·福爾內為首的多數委員的反對並被彈劾下台。12月,議會主要政黨經過協商,同意由馬克·福爾內擔任首相併組建新政府。福爾內政府作為少數黨聯盟在議會中倍受牽制。1996年末,福爾內政府因提出經濟開放和銀行改革與反對黨爭執不下,最大的反對黨全國民主聯盟也提出彈劾,要求政府下台。在此情況下,福爾內首相決定解散議會,並於1997年2月16日提 前舉行議會選舉。福爾內領導的自由聯盟大獲全勝,贏得議會28個席位中的16席,最大的反對黨全國民主聯盟僅獲6席。同年4月初,福爾內組成新政府。2001年3月,福爾內領導的自由黨在大選中再次獲勝蟬聯執政。福上台後,積極推動政治穩定和經濟多元化,安政局日趨 穩定,經濟運行良好。


新憲法規定,法國總統和西班牙塞奧-德烏赫爾地方主教同為國家元首,國家主權屬於人民。實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