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司法院簡稱司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辦公廳舍所在的司法大廈,始建於1929年,由臺灣總督府官員井手薰設計,歷時五年而於1934年竣工,為模仿拜占庭風格的非古典建築式樣,每層樓面積約一千八百餘坪,內設有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及臺北地方法院等機關,為日治時期臺灣最高司法機關。1950年中央政府遷移臺灣後,司法院、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司法大廈內合署辦公;1985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遷出;1992年,最高法院也遷出;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廈經內政部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司法大廈現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所在地。[1]
目錄
制度
歷史
大陸時期
-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將六部中的刑部改制為「法部」,設置司法大臣,職司全國的審判及檢察事務。
- 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於南京成立,復將法部改制成「司法部」,掌理全國的司法行政及審判業務,為司法院的前身機關。[3]
- 1928年,國民政府北伐成功後,依據孫中山主張的五權政制,10月8日公布《國民政府組織法》,設置司法院,職掌全國的司法與行政審判、司法行政及官吏懲戒等權力,並有特赦、減刑及恢復公民權的提請權;10月10日,中國國民黨籍的王寵惠就任司法院首任院長;11月16日,國民政府於南京正式成立司法院,為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轄有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4]
- 1931年12月26日,中國國民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四屆一中全會)決定,將司法行政部改隸屬行政院,而司法院院長兼任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1934年10月4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又決定,司法行政部重歸司法院;同年11月,原隸屬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訓練所」改歸司法院直轄;1935年12月,司法院增設「法規委員會」。直至對日抗戰前,司法院的直屬機關維持有二院、一部、一所及二委員會。同年(1935年),於南京市中山路興建司法院大樓(今南京市供電局),竣工後即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該處辦公。[5]
- 1937年,對日抗戰爆發,日軍逐漸逼近南京,首都日危,國民政府遂遷往重慶,司法院也遷至重慶的義林醫院(今重慶市中山醫院)門診樓,與立法院及蒙藏委員會合署辦公[6]。
- 1944年,司法行政部復改隸屬行政院。
- 1945年抗戰勝利後,司法院復遷回南京原址。
- 1947年3月31日,國民政府依據1月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制定公布《司法院組織法》全文十二條,司法院設有三庭、二會、二處及二室。
- 1949年1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對憲法的第一號解釋(釋字第一號),明示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同年4月,南京司法院的主建物於國共內戰中遭焚毀,僅臨路的歐式風格大門倖存。[7]
臺灣時期
- 1950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後,司法院也隨之遷至臺北,於原臺灣日治時期的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辦公廳舍,與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署辦公;1980年7月1日,中央政府實施「檢審分隸」,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而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仍隸屬行政院,以此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際,司法院至此方得監管各級法院。[8]
- 1990年代,《中華民國憲法》歷經數次增修,司法院的組織及職權也有所變動:[9]
- 1992年5月28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次修憲),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經總統提名後的同意任命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原由監察院行使),並於司法院內設憲法法庭,賦予其對於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的審理權。
- 1997年7月21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次修憲),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為十五人(此前僅規定「若干人」),任期八年,正副院長均具有大法官身分,且自2003年起實行大法官任期交錯,以利經驗傳承;另規定司法院所提出的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改,僅得加註意見,以利司法預算的獨立。
- 2000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國民大會於1999年9月4日表決通過並經總統於9月15日公布施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次修憲)違憲,即日起失其效力,第四次修憲的規定繼續適用。
- 2000年4月25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次修憲),將司法院大法官的同意任命權改由立法院行使,而大法官除由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保障的終身職待遇。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 司法院於1999年7月間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並於7月26日公布會議結論及改革的具體時間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份宣示將分階段達成「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司法院成為一個實質審判機關,以符合憲法規定。
- 2008年5月16日,司法院會議通過《司法院組織法》等三部法律的修正草案,欲透過修法使司法院成為最高審判機關,方符合憲法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〇號解釋的意旨,但因社會各界意見分歧,至今尚無進展[10]。
- 2011年6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並於7月6日由總統公布,將散見於各法規的法官人事規定統一於此專法,健全法官人事制度[11]。
- 2012年5月10日,為使人民參與司法審判,以提升審判的透明度及民眾對司法的信心,司法院第一四三次院會通過《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函送行政院會銜完成,並於6月1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該法案將大幅變革法庭的審理秩序,爭議性大,故立法院審查至今。[12]
組織與權力
組織
司法院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成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而另依據《司法院組織法》規定設有各內部單位及直屬機關:[13]
- 內部單位
- 院長、副院長
- 大法官
- 秘書長、副秘書長
- 秘書處
- 大法官書記處
- 民事廳
- 刑事廳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軍事訴訟及懲戒廳
- 少年及家事廳
- 軍法行政廳
- 司法行政廳
- 人事處
- 會計處
- 統計處
- 政風處
- 公共關係處
- 資訊處
- 參事室
- 各種委員會
-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高院不對其分院管轄地區之事件進行司法審判,僅對其分院及地方法院負有行政督導)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福建高等法院(未設立,由司法院直轄所屬機關)
- 最高行政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法官學院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秘書長、副秘書長
職權
司法院設有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法具有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
解釋權
司法院有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之權,目前由大法官會議以合議審理及表決的方式行使,會議主席由司法院院長擔任,預計2022年改制為憲法法庭。
審判權
- 司法院有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權,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言詞辯論的方式進行裁判,法庭的審判長由大法官中較資深者充任。被判決解散的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而該黨於各級民意機關因政黨比例方式分配產生的民意代表席次,資格立即喪失,並不得聲明不服。2019年1月4日制定公布〈憲法訴訟法〉取代〈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會議〉併入憲法法庭。2022年1月4日起憲法法庭審判案件除前述案件外將增加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屆時「大法官解釋」也將改稱憲法訴訟。
- 司法院現行實務上並不職司民事、刑事及行政審判,其民事及刑事審判由轄下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採三級三審制(例外採三級二審制),以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而行政審判則由轄下的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掌理,採三級二審制。
懲戒權
- 司法院設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的懲戒事項,該委員會委員亦為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享有憲法保障的終身職待遇。
司法行政權
-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法擁有司法行政權,監督所屬各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 中華民國憲法
- 第7章 司法
- §77: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 §78: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80: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81: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 §82: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5年6月10日公布)
- §5Ⅰ: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5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 §5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 §5Ⅳ: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5Ⅴ: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 §5Ⅵ: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歷任大法官
職銜 | 姓名 | 提名總統 | 具備資格 | 就任 | 預計卸任 |
---|---|---|---|---|---|
大法官並為院長 | 許宗力 | 蔡英文 | 第四款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
2016年11月1日 | 任期不受保障 |
大法官並為副院長 | 蔡烱燉 | 蔡英文 | 第一款 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2016年11月1日 | 任期不受保障 |
大法官 | 呂太郎 | 蔡英文 | 第一款 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2019年10月1日 | 2027年9月30日 |
大法官 | 蔡宗珍 | 蔡英文 | 第四款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
2019年10月1日 | 2027年9月30日 |
大法官 | 謝銘洋 | 蔡英文 | 第四款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
2019年10月1日 | 2027年9月30日 |
大法官 | 楊惠欽 | 蔡英文 | 第一款 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2019年10月1日 | 2027年9月30日 |
大法官 | 黃虹霞 | 馬英九 | 第三款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
2015年11月12日 | 2023年11月11日 |
大法官 | 吳陳鐶 | 馬英九 | 第二款 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2015年11月12日 | 2023年11月11日 |
大法官 | 蔡明誠 | 馬英九 | 第四款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
2015年11月12日 | 2023年11月11日 |
大法官 | 林俊益 | 馬英九 | 第一款 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2015年11月12日 | 2023年11月11日 |
大法官 | 黃瑞明 | 蔡英文 | 第三款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
2016年11月1日 | 2024年10月31日 |
大法官 | 黃昭元 | 蔡英文 | 第四款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
2016年11月1日 | 2024年10月31日 |
大法官 | 詹森林 | 蔡英文 | 第五款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
2016年11月1日 | 2024年10月31日 |
大法官 | 許志雄 | 蔡英文 | 第五款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
2016年11月1日 | 2024年10月31日 |
大法官 | 張瓊文 | 蔡英文 | 第一款 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2016年11月1日 | 2024年10月31日 |
大法官資格按《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如下:
第 四 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歷任院長
姓名 | 任期 | 備註 |
---|---|---|
王寵惠 | 1928年11月-1932年1月 | |
伍朝樞 | 1932年1月-1932年3月 | 未到職 |
居正 | 1932年3月-1948年7月 | |
王寵惠 | 1948年7月-1958年3月 | |
謝冠生 | 1958年6月-1971年12月 | |
田炯錦 | 1971年12月-1977年3月 | |
戴炎輝 | 1977年4月-1979年7月 | |
黃少谷 | 1979年7月-1987年5月 | |
林洋港 | 1987年5月1日-1994年9月1日 | |
施啟揚 | 1994年9月1日-1999年2月1日 | |
翁岳生 | 1999年2月1日-2007年9月30日 | |
賴英照 | 2007年10月1日-2010年7月18日 | |
謝在全 | 2010年7月19日-2010年10月12日 | 代理院長 |
賴浩敏 | 2010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31日 | |
許宗力 | 2016年11月1日- | 首位再任大法官 |
歷任副院長
任次 | 姓名 | 任期 | 備註 |
---|---|---|---|
1 | 張繼 | 1928年11月-1932年1月 | |
2 | 居正 | 1932年1月-1932年3月 | |
3 | 覃振 | 1932年3月-1947年4月 | |
4 | 李文範 | 1947年4月-1948年7月 | |
5 | 石志泉 | 1948年7月-1950年5月 | |
6 | 謝冠生 | 1950年5月-1958年6月 | |
7 | 傅秉常 | 1958年6月-1965年7月 | |
8 | 謝瀛洲 | 1966年7月-1972年4月 | |
9 | 戴炎輝 | 1972年7月-1977年4月 | |
10 | 韓忠謨 | 1977年4月-1979年7月 | |
11 | 洪壽南 | 1979年7月-1987年5月1日 | |
12 | 汪道淵 | 1987年5月1日-1993年5月1日 | |
13 | 呂有文 | 1993年5月1日-1998年8月1日 | |
14 | 城仲模 | 1999年2月1日-2006年4月7日 | |
15 | 賴英照 | 2006年4月7日-2007年10月1日 | |
16 | 謝在全 | 2007年10月1日-2010年7月18日 | |
17 | 蘇永欽 | 2010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1日 | |
18 | 蔡烱燉 | 2016年11月1日- |
停車場
- 路邊收費停車場部份:博愛路、愛國西路、延平南路、長沙街、貴陽街、桃源街
- 室內收費停車場部份:中正紀念堂、中山堂、遠東百貨公司
交通資訊
外部連結
視頻
參考文獻
- ↑ 司法院建築巡禮,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 ↑ 司法院,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 ↑ 《司法統計史實紀要》第二章〈司法統計之沿革〉,頁3-10,司法院統計處編印,1999年6月。
- ↑ 《中國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後編(1919-1949)〉(上冊)第四節〈司法機構和司法制度〉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5-05-08.,讀書網DuShu.com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4-04-10.
- ↑ 〈國民政府司法院舊址〉,王朝網絡(簡體網)
- ↑ 〈重慶市中山醫院 醫院簡介〉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4-03-11.,重慶市中山醫院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2-11-03.
- ↑ 〈南京三座老大門成保護對象〉,騰訊網(簡體網)(2007/11/24)
- ↑ 《法務統計年報-中華民國100年》第一章〈法務部組織〉,頁1,法務部統計處編印,2012年4月。
- ↑ 〈淺論六次修憲變革:「司法院」篇〉,台灣法律網
- ↑ 〈司法院院會通過司法院組織法等修正案〉,司法周刊電子報(2008/5/22)
- ↑ 《100年度司法業務年報-案件分析》第六篇〈一般行政部分〉第四章〈司法行政-法官法制定與相關子法訂定〉第一節〈壹、前言〉,頁842,司法院人事處編印,2012年12月。ISBN 978-986-03-4946-7
- ↑ 〈司法院推動中的人民觀審制度簡介:觀審大事紀〉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4-03-25.,人民觀審網站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4-03-25.
- ↑ 司法院行政組織系統表,司法院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