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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Guizhou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简称GSCB)是2015年初由贵州医科大学、贵州省中科生物医学与干细胞生物工程研究院、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和广大在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关联企业,以及热衷于细胞生物学、免疫学、组织工程学、再生医学、转化医学等领域技术发展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1]社团组织。学会秘书处设置于贵阳市北京路9号,贵州省中科生物医学与干细胞生物工程研究院院内。

学会简介

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Guizhou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简称GSCB)是2015年初由贵州医科大学、贵州省中科生物医学与干细胞治疗工程研究院、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和广大在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关联企业,以及热衷于细胞生物学、免疫学、组织工程学、再生医学、转化医学等领域技术发展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学会秘书处设置于贵阳市北京路9号,贵州省中科生物医学与干细胞生物工程研究院院内。

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经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批准后,积极发展学会会员,并于2015年7月18日在贵阳市圆满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以无记名方式分别表决通过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会负责人《选举办法》和《学会章程》、《会费标准》、《学会机构设置》等,并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学会第一届理事会(共37名理事)、常务理事会[2](共15名常务理事)和学会负责人(共15名学会负责人)。截止目前,学会共拥有会员120余名,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95%,硕士学历人员占15%,博士学历人员占19%,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占39%,充分体现了学会会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

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省细胞生物学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委政府联系学会会员的桥梁与纽带,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细胞生物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其办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搭建平台、服务会员、贡献社会的活动方式,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咨询、培训等工作;广泛团结和联系本会会员和在黔致力于细胞生物学、生物医学、再生医学、转化医学及临床医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规范、扎实有效地开展细胞生物学基础研究和临床转化研究工作,提高我省细胞生物技术研究水平,促进细胞生物技术的普及推广;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是全国第20家成立的省级细胞生物学学会,学会的成立标志着我省细胞生物学的发展步入了一个新阶段,必将推动我省细胞生物学事业蓬勃发展,加速跻身国内外前列的步伐。在此,我们热忱邀请广大在黔或黔籍有志之士共同加盟学会,为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普及细胞生物学技术知识和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实现我省细胞生物学学科发展和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贡献。

学会发展历程

为促进我省细胞生物学基础研究和临床转化研究工作,贵州医科大学、贵州省中科生物医学与干细胞治疗工程研究院、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联合发起筹建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于2014年11月21日正式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省民政厅2015年3月10日审查同意预先登记名为“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按照要求,发起单位向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申报,2015年3月25日省科协批复“同意筹备成立‘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并同意作为该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为加强对学会筹备工作的领导,发起单位成立了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贵州医科大学何志旭校长任组长;贵州省中科生物医学与干细胞治疗工程研究院、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负责人任副组长;抽调相关人员具体办会,开展筹备工作。一切筹备就绪后,筹备小组向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申请召开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省科协2015年6月4日批复同意并要求2015年7月上旬召开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15年7月18日在贵州医科大学行政楼七楼隆重召开。应到会员代表100人,实到会员代表80人;会上选举产生了学会领导班子;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学会章程;圆满完成了学会各项议程。随后学会秘书处及时拟定了学会成立登记、注册等相关资料,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于2015年8月18日批复准予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成立登记。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为Guizhou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简写GSCB)。

第二条 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是由在黔的细胞生物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细胞生物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细胞生物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主要活动范围在贵州省境内,覆盖全省各州、市。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搭建平台、服务会员、贡献社会的活动方式,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咨询、培训等工作;广泛团结和联系本会会员和在黔致力于细胞生物学、生物医学、再生医学、转化医学及临床医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规范、扎实有效地开展细胞生物学基础研究和临床转化研究工作,提高我省细胞生物技术研究水平,促进细胞生物技术的普及推广;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住所设在贵州医科大学内(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九号),邮编5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依据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主要围绕细胞生物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范围内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开展细胞生物学及其技术学术交流,促进细胞生物学学科发展,普及细胞生物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细胞生物学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密切细胞生物专业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细胞生物技术培训,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从事细胞生物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推广普及细胞生物新技术、新成果;

(四)编辑出版学会学术期刊,细胞生物技术科普读物、医学书籍、影像制品、学会通讯及信息资料;

(五)开展咨询服务、成果交易与技术转让、项目研发与技术服务、市场调查与创办实体、承办政府与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六)反映会员单位(个人)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水平,均可自愿申请入会,具体条件如下:

(一)单位会员,由自愿申请加入学会的在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和关联企(事)业单位等组成,是本学会的基本会员;单位会员的代表应当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可指定1名单位职工担任本学会的信息联络员,负责学会与单位会员间的信息联络工作;

(二)个人会员,由自愿申请加入学会、且热心于细胞生物学事业发展的在黔专家、学者和相关从业者等个人组成,是本学会的普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学会;

(四)在细胞生物学基础理论研究或临床转化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研、临床工作者;

(五)关注、关心细胞生物学事业发展;

(六)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活动、原意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1、单位会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 填写《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单位会员登记表》;

② 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③ 学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2、个人会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 填写《贵州省细胞生物学学会会员登记表》;

② 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和科研成果、论文复印件等其他个人信息资料;

③ 学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本学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入会申请资料;

(三)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及名誉;

(四)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服从本学会的监督与管理

(八)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或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以上领导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缴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如举行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等。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学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贵州省科协审查并经贵州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如有特殊需要,可在届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商讨学会重要事项。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程工作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事为会员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提请会员大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五)审议学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请本会名誉职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的(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形式表决权。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筹备领导小组协商提名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推荐,经会员大会(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以后各届的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长会议提名推荐,按照选举程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及相关学科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时,学会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牵头单位派任。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会员提出表彰、批评。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长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等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报省科协,经省科协批复同意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2个月,向省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省科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15日内要写出换届总结报告,报省科协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所有经费及利息不得分配,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严格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

管理机关预审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投入人对投入本学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1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文献

  1. 什么是非营利性组织?,中国会计网,2022-01-24
  2. 理事会及各岗位职责,豆丁网,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