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银行业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河南省银行业协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河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机构简介
河南省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4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河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河南银监局对协会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协会共有会员单位42家,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省邮政储汇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企业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机构。
原来在花园路纬五路交叉口知青村酒楼,2009年5月份搬到了农业路政七街交叉口,省汇中心大厦B座16楼。
河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十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英文名称为:Henan Association Of Banks,缩写为HAB。
第二条 协会是河南省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权益为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河南省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水平,促进河南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银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检查和披露制度,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组织核实调查,采取自律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河南银保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和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河南银保监局,并做好河南银保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订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建立维权机制,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河南银保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河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五)依据河南银保监局授权,配合做好联合授信和债委会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觉履行联合授信和债委会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河南银保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订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加强舆情监管,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一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或河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在河南省辖内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为协会正式会员。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地市银行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省银行业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二)河南银保监局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十六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十七条 经协会理事会表决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申请退会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