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酒楼集团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新光酒楼集团[1],(Hsin Kuang Restaurant Group,下称“新光”)是香港其中一个中式酒楼集团。
简介
新光酒楼集团创办人为冯佳、何耀炯、黄光伟、程志伟、胡珠、李国雄、罗景云等,由于李国雄及罗景云为香港中华总商会董事之一,故新光多年来为多个附共团体宴会的地方。
新光酒楼集团多间分店独立账目营运,股权复杂,部份由个人身份作为股东,不以“新光”名义经营。
新光酒楼较大型分店设有“茶皇厅”,以怀旧茶舞吸引顾客,目前仍有“新光宴会厅”及“百乐门星级宴会厅”设有标准舞池。
发展历史
1980年,程志伟、胡珠、冯佳、黄光伟、何耀炯、李国雄、罗景云等共七人合资在北角英皇道开设首间“新光酒楼”。因新光戏院为北角地标,故取名“新光酒楼”。其后于香港仔、葵兴、沙田、荃湾、旺角、湾仔、何文田、黄大仙、钻石山、上环、筲箕湾、上葵涌、荃景花园等地开业。
1985-1996年于加拿大多伦多、士嘉堡、密西沙加先后经营四间分店。2000年,引入全聚德。2002年10月1日,开设“凤城(上环)酒家”。2003年4月,受非典型肺炎肆虐影响,宣布全线酒楼九折支薪及裁减100名员工,金雪园饭店停业。
2007年,首间“百乐门星级宴会厅”及“肇顺名汇河鲜专门店”于九龙湾Megabox开业。
2014年9月2日新光酒楼集团持有的两个物业招标,包括黄大仙新光中心,总楼面约9.5万方呎,意向价约14亿元;另一个是葵兴新葵兴商场,总楼面约5.5万方呎,意向价约10亿元。
2018年2月5日富临集团向新光酒楼集团以9.06亿元购入黄大仙龙翔道120号新光中心地下入口、1至4楼,以及37个车位,以总面积约95,340方呎,折合呎价9,503元。物业1楼全层为停车场,37个车位;2楼和3楼为商场,2楼部分由新光酒楼自用;4楼则曾新光集团写字楼总部,现装修中,将来为通宵私营健身室24/7 Fitness。
新闻事件
“以薪代假”及“酸菜钱”事件
2000年3月,解雇10名员工,他们的年资由19099年至1919年,月薪由7,000元至13,000元不等。其后员工入禀劳资审裁处,向资方追讨40多万元的休息日工作薪金及10多万元酸菜钱,劳资审裁处判员工胜诉。
新光酒楼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代表湾仔新光酒楼的资深大律师余若薇早前陈词称,《雇佣条例》虽定明员工每星期最少享有一天休息,但法例第20条亦明文规定在雇主及雇员双方同意下,雇员可在休息日为雇主工作,“以薪代假”不能视为违反《雇佣条例》。
2002年5月28日,高等法院上诉庭昨就上诉案作出书面裁决,由朱芬龄、胡国兴及张泽祐三位法官审理。胡国兴法官指出,据《雇佣条例》第20条规定,雇员及雇主同意下,雇员可在休息日为雇主工作。但第70条亦明文规定雇佣合约任何条款,如看来使《雇佣条例》赋予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保障减少,即属无效。新光败诉的关键在于合约没有给予员工选择权。
新光的合约中,硬性规定员工每个月4日假期只能放假2天,有2日会以薪酬代替。胡国兴及朱芬龄皆指出,这条文显示员工若未得雇主同意而在需要工作的假日休息,便可当违约论,剥夺员工“选择不在这两天休息日工作的自由和权利”,故驳回新光的上诉。至于俗称“下栏”的酸菜钱争议,胡官指该收费纳入顾客的帐单钱内,并需支付加一服务费,而雇主亦摊分酸菜钱利益,所以裁定酸菜钱为工资一部分,应纳入遣散费计算内。
湾仔新光酒楼结业事件
2003年1月18日,位于湾仔华润大厦因自2002年3月起拖欠租金509万多元,被业主华润集团入禀香港高等法院追讨欠租及收回店铺。案件涉及3楼湾仔新光酒楼,4楼全聚德,5楼金雪园饭店,三者皆为新光集团属下酒楼。
2003年6月1日,湾仔新光酒楼结业,并将店内名贵海味海鲜,包括鱼翅、鲍鱼、龙趸,以及桌椅、灯饰等资产搬至四楼全聚德。共拖欠160员工500万遣散费、代通知金及假期薪金,由劳工处协助员工安排申请破产欠薪基金。
6月2日,50名受影响之员工中午到黄大仙新光酒楼抗议。
6月4日,劳资双方达成协议,遣使费50,000元以下全数支付,50,000元以上则八折支付,另加8,000元,100,000元以上则七五折支付。并于黄大仙新光酒楼设八席“和头酒”,于下月上环新店开业优先八折薪金聘请旧员工。
旗下业务
- 新光宴会厅
- 新光海鲜酒家
- 新光酒楼夜总会
- 百乐门星级宴会厅
- 沪品饭店
- 肇顺名汇河鲜专门店
- 粤顺河鲜酒家
- 凤城酒家饮食集团
- 饭局制造
- 新光潮州菜馆
已结业
- 金稻餐厅
- 金稻海鲜酒家
- 金聚德海鲜酒家
- 金雪园饭店
- 新王朝观景酒家
- 金皇朝海鲜酒家
- 客家三代酒家
- 江海渔村酒家
特许经营
外部连结
参考文献
- ↑ 新光酒楼集团:拖粮欠租样样有 政协常委做董事成爱国团体宴会首选,852邮报,201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