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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英语:Basel Convention)全称为《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于1989年草拟、1992年正式生效[1]。它是一控制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的国际公约。公约的主要目的为:

  • 减少有害废弃物之产生,并避免跨国运送时造成的环境污染
  • 提倡就地处理有害废弃物,以减少跨国运送
  • 妥善管理有害废弃物之跨国运送,防止非法运送行为
  • 提升有害废弃物处理技术,促进无害环境管理之国际共识。

公约背景

1970年代,西方各国开始关注电子废料和其余有毒废物带来的健康隐忧,垃圾就地弃置常遭到民众强烈反对,于是各国开始将废料输出到环境法规相对宽松的发展中国家。但是到了1980年代,这种做法开始引发争议,促成1989年通过《巴塞尔公约》严格控制越境转移。

管制范围

公约的管制对象有分为三部分:

  • 针对应严加管制的有害废弃物。
  • 有害特性认定准则。

此三类管制方式系由该公约的技术工作组研商后,提交缔约国大会通过。

在巴塞尔公约的管制下,所有有害废弃物的越境转移都必须得到进口国及出口国的同意才能进行。为了进一步的控制有害废弃物的转移问题,1995年通过了巴塞尔公约修订案(又名巴塞尔禁令),禁止已发展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有害废弃物。巴塞尔公约是有效控制有害物质毒害的重要国际公约,而且具国际法的效力。然而公约存有漏洞,例如凡能“循环再用”的电子垃圾等有毒废料,均不属监管范围。巴塞尔公约也一直未把塑料废料列为有害物质。巴塞尔公约也因不符合世贸组织一些条款而受到挑战,甚至削弱其效力。

巴塞尔公约禁止缔约国与非缔约国进行有害废弃物的贸易[2];巴塞尔公约定明缔约国有权禁止有害废弃物的进口;巴塞尔禁令禁止已发展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有害废弃物贸易。这些保护环境的条款,在世贸组织的逻辑下很可能是设下贸易壁垒,又或对某些参与有害废弃物贸易的国家出现不公平的待遇。

意识到巴塞尔公约有可能被世贸组织的条款所削弱,巴塞尔公约的秘书处已主动与世贸组织沟通,并要求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世贸组织的会议。然而,巴塞尔公约的秘书处亦表明:“世贸组织就国际环境公约(包括巴塞尔公约)的谈判对巴塞尔公约的影响仍然不明朗。”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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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