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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拍賣行業協會是經天津市民政局批准登記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政府聯繫企業的橋樑和紐帶,由拍賣企業、專業院校、專家學者及有關事業單位組成的行業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1]。在市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履行組織、協調、服務、監督和管理職能,為天津市AAAA級社會組織。
機構簡介
天津市拍賣行業協會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以及本協會章程引導、規範、協調和服務拍賣企業依法從事拍賣業務經營,承擔政府委託的有關工作任務;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政法規和有關法律;制定並執行行業標準、行規行約,協調本行業企業之間的經營行為;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法律法規、提高服務質量、鼓勵公平競爭、維護行業信譽。
天津市拍賣行業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天津市拍賣行業協會。英文名稱:Tianjin Trade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is,縮寫:TTAA 。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天津市拍賣企業、拍賣行業中熱心拍賣事業的知名人士及從事拍賣活動的國家註冊拍賣師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並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發揮協會的協調、橋樑、紐帶服務功能,加強行業與政府部門的聯繫,當好政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
第四條 本團體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天津市河北區。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 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
監督管理和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條例和方針、政策,引導教育會員依法從事拍賣業務經營活動;
(二)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誠信建設,制定行規、行約,規範拍賣市場秩序和交易行為防止行業內惡性競爭,提高拍賣企業的誠信度和服務水平,促進拍賣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累行業基礎資料,分析行業發展歷史、現狀和趨勢,參與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工作,做好行業經營統計,並有計劃地承擔政府職能轉變所交由協會辦理的工作,對拍賣企業進行監督。
(五)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協調處理實際問題;
(六)依照《拍賣法》按照國家商務部和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有關規定做好本地區執業拍賣師的註冊、管理、監督工作,開展工作研究、經驗交流,提高政策理論水平和拍賣師職業技能 ;
(七)制定行業培訓計劃,組織從業人員、專業經營、專業管理、人員培訓和各種研討會、專題講座。協助會員單位辦好大學拍賣專業教學,整合行業和社會職業教育資源,編寫專業培訓教材,做好職業教育,提高全行業員工素質,提高拍賣理論與實踐水平;
(八)做好行業信息化工作,逐步構建能服務於行業管理、信息交流、溝通內外、服務各方的平台;
(九)為會員提供法律、政策諮詢服務,組織行業內的工作交流和經營管理經驗,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同行業學習、考查、交流、合作活動;
(十)接受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個人會員須為本行業內的專家、學者(即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六)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以天津市拍賣行業協會名義發給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團體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團體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七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 行使權利。
第十八條 本團體實行民主表決機制,表決權具體分配准為:
每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個人會員只享有選舉事項的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最多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並可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
- ↑ 社會組織政策解讀(一):如何認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搜狐,2019-03-20
- ↑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4字,一看就懂!,搜狐,2021-09-0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