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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厦驻地:大昭寺

噶厦(厦音霎,注音:ㄍㄚˊ ㄕㄚˋ,汉语拼音:gá shà;),一作“噶沙”,为噶伦办理政事之所,是清代西藏的行政中心,清代到新中国初期西藏地方官署名,即原西藏地方政府。达赖、摄政以下是政府行政机构,藏语称"噶厦"。"噶"是命令的意思,"厦"是房屋的意思,"噶厦"就是发号施令的地方。外国人常把噶厦译成"内阁",性质类似。[1]乾隆十六年(1751年)置。

噶厦:为噶伦办理政事之所,是清代西藏的行政中心,清代到新中国初期西藏地方官署名,即原西藏地方政府。

噶厦驻地在拉萨大昭寺,长官为噶伦,秉承达赖喇嘛(实际上为摄政活佛)旨意办事。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驻藏大臣撤离,达赖喇嘛土登嘉措返藏并掌握了西藏军政实权。1912年至1959年间,噶厦成为实际上的西藏政府。

1959年,十四世达赖喇嘛流亡印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废除噶厦,筹建西藏自治区。部分噶厦官员随达赖喇嘛流亡印度。西藏流亡政府将其设立的内阁称为噶厦。[2]

噶厦:僧官吞巴济众,传说其祖先为创制藏文字的图弥桑波扎

背景

西藏第五世达赖喇嘛在位期间,经历长期内战后统一西藏,从1642年起实行政教合一制的双头政治制度。[3]

噶厦:众柯(俗官)夏扎公子身穿军装留影。

康熙末年清廷进入西藏平定准噶尔入侵后,西藏世俗政事由清廷任命的数名噶伦办理。雍正年间阿尔布巴之乱平定后,清廷令噶伦颇罗鼐总理西藏政务,受驻藏大臣节制。颇罗鼐执政期间,“克尽忠诚,实心效力”[4],深得朝廷倚重。乾隆四年(1739年),因招抚巴勒布三部(在今尼泊尔加德满都谷地)罢兵有功,颇罗鼐晋封多罗郡王,成为清代权势最重的西藏王公。乾隆十二年(1747年)颇罗鼐病故,朝廷封其次子珠尔默特那木札勒袭郡王爵,并兼理噶伦事务。[5]珠尔默特那木札勒“素不信奉达赖喇嘛,心怀仇隟”[6],表面上顺从驻藏大臣,暗中联络蒙古准噶尔部,伺机起兵反叛。

乾隆十四年(1749年),珠尔默特那木札勒杀死其长兄珠尔默特策布登,控制了阿里。乾隆十五年(1750年),驻藏大臣傅清拉布敦迫于情势,诱杀珠尔默特那木札勒,随后为其党羽卓呢尔(官名)罗卜藏札什所害。随后,朝廷派四川总督策楞领兵入藏平叛。[7]

沿革

西藏1751年废除摄政职位,由噶厦取代。[3]

根据《清史稿》等汉文史料的记载,珠尔默特那木札勒之乱后,策楞上奏善后事宜十三条,对西藏政治制度进行改革。为避免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朝廷不再授西藏噶伦以札萨克爵位,防止世袭贵族擅权。[8]。乾隆皇帝决定扶植朝廷册封的第七世达赖喇嘛格桑嘉措,削弱西藏噶伦、札萨克台吉等世俗官员的权力。[9][10][11]。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朝正式颁行《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规定噶伦员额为四人,且必须于公所(噶厦)办理政事。“查旧例噶隆会办事件,原有噶沙之公所衙门。自颇罗鼐后,各噶隆竟不赴公所,俱于私宅办事。……今噶隆业已照例补放,自应遵照旧例,遇有应办事件,俱赴公所会办。”[12]章程扩大了驻藏大臣的职权,并首次正式规定了达赖喇嘛的世俗权力。

此后,西藏地方的政治权力由噶伦俗官系统转入达赖喇嘛僧官系统之手,噶厦则成为达赖喇嘛属下的办事机构。噶伦的权力被大大削减,终清一代噶伦专权的情形不再出现。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军平定廓尔喀后,福康安奏请颁行《钦定藏内善后章程》,更加细化了噶厦的职权。清末宣统年间,驻藏大臣联豫推行新政,赵尔丰在川边和康、卫地区主持改土归流,噶厦权力一度受到削弱。

西藏独立运动人士所采纳的说法,同汉文史料的说法存在很大出入。夏格巴·旺秋德丹在其《西藏政治史》中认为,因为摄政一个人手中权力过大,1751年,时年43岁的第七世达赖喇嘛取消摄政职位,由“噶厦”来管理西藏政府。达赖喇嘛成为西藏的精神和政治领袖[9][10][11];1750年后,中国不再任命西藏王,默认达赖喇嘛对西藏(康巴安多拉达克除外)的主权[8]

1911年辛亥革命后,驻藏大臣制度终结。中华民国时期,虽然北洋政府改设西藏办事长官一职,其后的国民政府又设立蒙藏委员会驻拉萨办事处,但实际上无力对西藏内部事务施加影响。噶厦成为西藏的最高行政机构,直属于达赖喇嘛土登嘉措。第五世热振呼图克图执政及达札活佛摄政时期,噶厦的权力达到顶点,实际上成为西藏地方政府。

1959年3月西藏骚乱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废除噶厦官制。达赖喇嘛带领部分噶厦成员逃往隆子县,最后驻留印度北部的达兰萨拉,建立西藏流亡政府。西藏流亡政府所设噶厦为其最高行政机关,由一位首席噶伦和不超过七位的噶伦组成。[2]

管辖区域

清代噶厦的管辖区域并不包括今西藏自治区的全部。清乾隆后期,噶厦管辖前藏后藏阿里的大部分、谿,以及布噜克巴(今不丹)、哲孟雄锡金)的小部份地区。西藏东北的霍尔三十九族隶属于夷情章京当雄达木蒙古由驻藏大臣衙门直辖。后藏日喀则周边的十几个宗及藏内各地的班禅游牧由班禅额尔德尼商上管辖。前藏东部的波密、白马岗(今墨脱)一带由波密土王管辖。喀木地区的察木多(昌都)、乍丫(察雅)等地由当地呼图克图各自管辖。阿里以西的拉达克由拉达克王管辖。

噶厦官制

  • 噶伦四人,为噶厦长官,综理藏务。乾隆十六年定噶伦为三俗一僧,正三品。西藏地方的日常行政事务,由噶伦拟定后呈送驻藏大臣、达赖喇嘛批准施行。
  • 商卓特巴三人,四品,掌管库务。
  • 戴琫(一译“代本”)六人,四品,统领西藏各处藏兵。其下有五品如琫十二人,六品甲琫二十四人,七品定琫一百二十人。
  • 业尔仓巴,五品,掌管粮务。
  • 协尔帮二人,五品,掌管刑名。
  • 硕第巴二人,五品,管理布达拉宫
  • 达琫二人,六品,管理马厰。
  • 噶厦办事大中译二人,六品
  • 卓尼尔二人,六品
  • 噶厦办事小中译二人,七品
  • 管门第巴三人
  • 管糍粑第巴二人
  • 管草第巴一人
  • 管柴第巴二人
  • 管帐房第巴二人
  • 管牛羊厰第巴三人

下属机构

  • 译仓藏语音译,即秘书处,设五品僧官“仲译钦波”四人,实际上直属于达赖喇嘛,并保管达赖喇嘛之印鉴。噶厦的公文须经译仓钤印后方才生效。译仓的仲译(秘书长)四人,全部是僧官,而且都由四品以上的"堪穷"担任。他们管理着所有的寺庙,僧官的调迁、任命都由译仓决定,并负责代达赖或摄政起草文件。译仓形式上隶属噶厦,实际上又受达赖的总堪布(基恰堪布)领导,噶厦的一些重大事情,都必须通过译仓向达赖呈报。
  • 商上,藏语称为仔康,掌管财政、税务,为“喇嘛库藏出纳之所”[13]。长官为“仔琫”(孜本)三人,四品。仔康意为审计处,也负责发布政令。西藏的每一个贵族,有多少庄园,应向政府纳多少税,出几个兵,都由仔康管理。同时它负责培训贵族子弟,凡贵族子弟出任官职,必须先在仔康登记,然后接受训练,经过两三年的训练才能得到职位。噶伦出缺时俗官噶伦多半从孜本中选任,僧官噶伦则在大仲译中选任。
  • 列空,意为“局”。如雪巴列空寳藏局等。
  • 朗仔辖,是拉萨的城市管理机构、司法机构,兼为噶厦监狱,位于大昭寺北。

除"译仓"和"仔康"外,政府行政各机关的官员都是僧俗配制,在各基恰(相当于地区),各宗(相当于县)等地方官中也是如此。

噶厦的其他机构还有马基康(即藏军司令部)、朱颇列空(粮务局)、索朗列空(农务局)、门孜康(医药历算局)等部门。地方行政建制最大的是基恰,相当于一个行政区。每基恰设有基恰一人或两人,意为总管。总管都是由四品以上的僧官或俗官担任,三四年为一任。任职期满后或调职或留任,由噶厦决定。在基恰中,以昌都总管为最大。因为出任昌都总管的都是噶伦,较其他总管的地位高,权力大,通常昌都总管都被称为"昌都噶厦"。

基恰以下是宗,贵族、寺庙庄园的辖地称为"溪卡",较宗小(也有的溪卡和宗在行政上同级),设溪堆。宗本的品级较高,溪堆的品级较低。噶厦把宗、溪分成三等:一等宗由五品官任宗本,僧俗各一,二等宗、溪的宗本、溪堆由六品官担任,僧、俗各一;可只设一个宗本(溪堆),僧俗轮流;三等宗、溪由七品官担任宗本(溪堆),一般为一人,僧俗均可。

西藏社会政治制度等级森严,被一种特殊的政教合一的官吏制度统治着,广大农奴和奴隶处于无权的地位。

参考文献

引用

  1. Melvyn C. Goldstein; Gelek Rimpoche.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The Demise of the Lamaist Stat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January 1989: 14. ISBN 978-0-520-06140-8. (英文)
  2. 2.0 2.1 内阁--噶厦财团法人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
  3. 3.0 3.1 Sinha, Nirmal C. Chhos Srid Gnyis Ldan (PDF). Bulletin of Tibetology. 1968-11-12, V (3): 13–27 [2010-10-18]. (英文)
  4. 《清高宗实录》卷二八六
  5. 《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卷九十西藏总传
  6. 《高宗实录》三七七
  7. 12px 清史稿·卷312. 维基文库. 
  8. 8.0 8.1 R. A. Stein. Tibetan Civiliz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年: 85–88. ISBN 978-0-8047-0901-9. (英文)
  9. 9.0 9.1 His Holiness the Seventh Dalai Lama, Kelsang Gyatso. Namgyal Monastery: Personal Monastery of 14th Dalai Lama. 2009-12-18 [2010-1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14). (英文)
  10. 10.0 10.1 Thubten Samphel-Tendar. The Dalai Lamas of Tibet. 达赖喇嘛序. New Delhi: Roli & Janssen. 2004年: 101. ISBN 978-0893469184. (英文)
  11. 11.0 11.1 Shakabpa, Tsepon W. D. Tibet, a Political Histor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7年: 150. ISBN 978-0961147419. (英文)
  12. 《藏事辑要》卷六
  13.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七职官志

来源

书籍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