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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批准的正局级行政单位,单位地址为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单位负责人为王铁立同志。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1]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负责制定全市财政金融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筹措重点建设资金;负责全市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申报和规范管理工作;承担依法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负责市属投融资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省及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2]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承担全市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七)组织拟订振兴老工业基地、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市级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相关工作。

(十一)起草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制定全市中长期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规划,负责能源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它行业规划的衔接平衡;按规定权限,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业管理;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重大示范工程;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保障,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四)承担市大项目工作和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清洁汽车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亚行贷款松花江防洪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委机关文电、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重要文件;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市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协调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关工作;组织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衔接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安排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负责内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核、申报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与其合署)监测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宏观调控政策评估;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研究提出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经济事件的建议;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并指导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组织实施具有超前性和有重大影响的改革项目的试点工作;负责城镇化、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发展改革政策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负责全市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的指导和各项推进工作;负责审核确认集体企业(不含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全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省拨款的建设项目,安排市本级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研究协调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向国家提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八)振兴发展处组织拟订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重大问题;提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亚行项目工作处与其合署)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气象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政府投资项目,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提出市财力农业资金投资计划安排意见;负责全市已确定的农业发展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推进西部开发(哈尔滨部分)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

(十)交通运输处(铁路建设协调处)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规定权限内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审查意见;提出交通运输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核意见;研究铁路发展建设的状况;提出铁路发展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前期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资金筹措建议;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对铁路建设工作的指导。

(十一)工业处(哈大齐工业走廊工作处与其合署)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提出并组织协调跨地区、跨行业以及需要全市综合平衡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承担工业领域重大项目审核的相关工作,组织审核、申报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申报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负责组织验收省发改委下放权限的国家支持的老工业基地工业项目验收工作;组织拟订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总体规划和园区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布局、重大项目、产业发展集群发展的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招商推介相关工作;承担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建设管理日常工作。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优化配置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协调邮政、电信有关工作;负责省发改委下放权限的高技术产业项目验收工作;提出全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协调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我市民用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国家生物高技术产业基地有关工作。

(十三)社会发展处(医改协调处与其合署)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等发展政策;提出用于社会发展领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专项补助性投资意见;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承担市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编制和实施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及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划;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经济贸易处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拟订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拟订现代物流、粮食仓储和流通基础设施、市场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流通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安排意见;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全市粮食政策的拟订,提出全市粮食进出口计划;提出粮油等重要商品市级储备计划建议;参与价格政策的制定。

(十五)大项目管理处(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与其合署)拟订全市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市级项目库管理;对外发布项目信息、实施项目公示;拟订有关促进大项目建设的政策规定;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效果综合评估工作;负责开展市级推进项目会办、督办和考核;负责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负责全市招投标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稽察,起草本市招投标综合性政策规定,负责市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会同有关部门对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十六)项目前期处了解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产业发展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围绕相关规划组织谋划生成全市重大项目;负责市级谋划项目和市牵头引进的重大项目的法人招标;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前期资金管理。

(十七)能源处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全市煤炭、天然气、电力(热电)、新能源等中长期专项规划;负责能源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行业规划的衔接平衡;按规定权限负责煤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业管理;按规定权限负责对能源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及上报工作;衔接新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保障,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和应急保障;承担市清洁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 承担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地区经济处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组织)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利用规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衔接平衡地震、土地、测绘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地区经济协作;负责审核环境综合整治、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二十)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水库移民办公室)负责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工作;拟订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相关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负责各区、县(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审核确认工作,并对规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乡一体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出使用和安排意见;负责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对国家、省及市级各部门的衔接协调;组织拟订全市市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审核上报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监督全市市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和项目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项目规划。

(二十一)金融工作处拟订地方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战略研究,推进金融市场发展的拓宽融资渠道;承担与各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统计工作;依法组建、监督、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产,指导推进地方金融资源整合、重组工作;承担政银企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服务创新;承担依法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

(二十二)上市办公室负责联系证券监管部门,指导市属证券机构的发展工作;培育上市资源,制定和落实企业上市的各项鼓励政策,指导、推动、协调企业境内外上市;配合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协调、组织防范化解和处置上市公司风险;指导、监管地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资本运营处负责市属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协调重点工程、主导产业和重要区域发展的融资工作;负责市属国有资产的资本运作,参与策划、指导、规范重大资产整合、重组工作及融资工作;协调推进本市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

(二十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处建立全市金融安全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制定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相关办法,提出起草、修改建议;组织制定金融稳定及安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工作机制、宣传教育体系、监测预警体系、性质认定体系、处置善后体系和信息汇总报告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性质认定;研究全社会资金动态,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资金平衡、参与编制财政预算、平衡协调预算内外资金;负责分析全市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对金融增加值指标分解、考核和检测分析;统筹金融、保险、证券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在本市的执行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等股权融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创投企业的备案管理;负责组建并管理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负责非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组织推进和审核及监管;负责指导哈期货机构的工作,推动期货业发展;负责全市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负责组织全市经济发展、大项目建设、民生工程等方面的信贷融资,提出年度及中长期信贷融资计划;负责哈尔滨市利用开行贷款项目还款方案和还款计划的监管。

(二十五)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复和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工作;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对业务处室审查项目工作进行督办;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十六)人事处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