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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倉是建於鄉村社邑、由鄉民共營的備荒糧倉,取之於社、用之於社,與官辦常平、民輸義倉相輔而行,所以使鄉里自濟而官不擾其民,法簡而易行[1]。

由來與組織

社倉之制,遠源周禮之委積移民、近法隋唐之義倉[2],而朱子社倉法最為後世所宗,法以息米為母。其法以息米為母,春散秋斂,專賑一社之貧乏,豐則斂、凶則賑,不煩官給而惠自周。荒政既重倉儲,社倉遂為鄉里自濟之常經,田畯亦得藉以勸耕而畢力于田,民便之而官逸其責,誠鄉治之良法。

經理與影響

社倉之善,在去官吏之擾,使惠直達於窮閻而不經胥吏之手;其難,在久則廢弛,經理非人則侵漁日生,利反為弊。每逢凶年,社倉先發以紓目前之急,不足則請於縣而繼之,緩急相濟。與平糴相參,則價不踴而民不流;勸農使巡野,亦以社倉盈虛為勸課之據,所以使野無曠土、民有常心,邦本以固。

申論

社倉之敝,在於空名無實而掌者不謹,則惠不可恃。溝洫修則年穀順成,本豐則不待賑而民足;嗇夫廉則蓄積不虧,斂散以時而本不蝕;封畛正則賦無偏重,民力可任輸而社不乏。三者清,則社倉可久而凶年有恃,鄉得其所。若徒立空名而無實儲,則災至無所賴,是在申明條約、時加考核,使一社之眾共守之,法乃不廢

餘論

是以社倉之興,補官倉之不及,最能宜乎鄉野而便於民。詩經詠農夫,荀子言農分,呂氏春秋勸農功,左傳記施捨,皆社倉所取則也。其法近民而易行,其利速給而寡費,惠直達而不經胥吏。然不可久任其自為,必使州縣督察、歲時比校,毋令掌管者蝕其本而私其息。則社倉長存,而一社之老幼有所賴,凶年不為憂總而言之,上述諸端相須為用,不可偏廢:倉廩實而後民不困於凶年,水利修而後歲無虞於旱潦,官得其人而後法行而弊息。三者交修,則田野辟、蓄積足、流亡鮮,雖有水旱之災而民不被其害。此三代以下言農政者所共由之軌,亦監於前史而可得其大凡者也宋室南渡後,社倉之設漸廣,朱子之法行於閩浙,以鄉人共掌其斂散。後世州縣每以社倉多寡課吏治,其便民之意相承不替。

參考資料

  1. ↑ 國語,5000言
  2. ↑ 周禮,5000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