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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1],設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制定全省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省商務廳。 2.將全省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全省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全省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全省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在全省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全省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全省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省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劃,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省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實施中央和省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綜合管理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負責本廳和省公務員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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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