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廣東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成立於1981年6月,是由省科協、省教育廳等單位發起成立的非營利社會組織[1],主要開展各類青少年科技賽事和科普活動,舉辦青少年科技輔導員培訓交流活動。
基本介紹
廣東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廣東省教育廳等單位於1981年6月發起成立的非營利社會組織,是關心、支持、從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各類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自願聯合結成的社會團體[2],業務主管單位為廣東省科協。省科協原主席謝先德院士、暨南大學原校長劉人懷院士、華南理工大學原校長劉煥彬院士等3名着名科學家擔任協會顧問。
一直以來,協會致力於青少年科普工作,廣泛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交流研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理論,提高廣大科技教育工作者的組織能力和業務水平,組織開展各類深受廣大青少年喜愛的科技教育活動,形成了青少年機器人、兒童創意建構、科普報告校園行 等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品牌,活動多、普及面廣,成效顯着。據不完全統計,全省每年參加各類科技活動的中小學生多達500萬人次,科技競賽總體成績位居全國前列。
主要活動
1.兩項競技活動:面向小學4年級至高中學生舉辦的廣東青少年機器人大挑戰活動;,面向幼兒園中班至小學3年級學生舉辦的廣東兒童創意建構大挑戰活動。
2.三項科普活動:院士專家科普報告廣東校園行活動;科技教育志願服務地方行活動;全省科技輔導員培訓交流活動。
3.四項會員服務:全省年度優秀組織單位、工作者和科技輔導員評選表彰;科技教育活動諮詢服務;科技教育資源共建共享;科技輔導員等級認證。
標誌
標誌由神奇酷炫的莫比烏斯帶延伸而來,外形如同滾滾向前的車輪,奮勇向前,勃勃生機,蘊意着青少年在科技創新的道路上,探索無止境,創新不停步。標誌的色彩基於藍、黃、紅三色,藍色的冷靜代表着崇尚科學技術,黃色的熱情富含着青春活力,紅色的溫暖寓意着對青少年的愛心呵護。
廣東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章程(節選)
(2020年1月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Provincial Youth Science&Technology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DYS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關心、支持、從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及相關領域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青少年科技輔導員協會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會員為本,積極提供會員所需服務,動員組織會員服務於青少年科技教育事業發展;以青少年為本,廣泛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提高青少年科學文化素質。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連新路17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訴求;
(二)組織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
(三)舉辦科技輔導員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開展國內外學術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組織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理論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參考與建議;
(五)建立科技教育活動專家團隊和基地,設計開發青少年科普資源;
(六)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和本會工作者,為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相關單位授予榮譽稱號。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有關單位委託,可開展以下工作:
1.評審、獎勵、宣傳青少年科技教育成果;
2.進行科技教育領域的從業、執業資格認定;
3.承擔科技教育領域的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和論文評審等工作。
(八)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積極參加本會開展的活動;
(二)掌握一定的科學知識,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科技輔導員、科技教育工作者和社會各界人士;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積極參加本會開展的活動;
(二)須經當地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或登記註冊,關心、支持、從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合法組織或單位;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監事以及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
- ↑ 社會組織政策解讀(一):如何認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搜狐,2019-03-20
- ↑ 社會團體辦理攻略 ,搜狐,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