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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存摺係客戶買賣黃金時,不以實體黃金交割,而是採記帳方式交易,銀行開具「存摺」登錄買賣交易紀錄給客戶,並提存十足黃金準備。
目錄
簡介
黃金存摺是提供客戶以存摺方式登載本行與客戶間之黃金買賣及保管業務,不支付利息。新臺幣、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之黃金登錄於同一本存摺,但不得跨幣別買賣。
銀行黃金存摺業務,「新臺幣計價」以1公克黃金為基本掛牌買賣單位,「美元計價」以1英兩(31.1公克)為基本掛牌單位,每英兩掛牌美元價格計算至「分」(元之小數點第2位)。
業務
有關黃金買進及賣出之訂價係依據銀行之黃金牌價訂定,黃金存摺之買進及賣出價格皆於開立銀行各營業單位及網站揭示。 客戶開立黃金存摺帳戶後,銀行即發給黃金存摺以登載客戶買賣黃金交易資料,帳戶內之交易得以新臺幣或美元計價,並各自分別登錄,不得跨原交易幣別買賣、轉帳或提領現貨,客戶可於交易時間內隨時委託銀行買進黃金存入黃金存摺帳戶,亦可將黃金存摺帳戶內之黃金回售予銀行,或依銀行規定提領固定規格黃金條塊,惟黃金條塊一經提領後不得再存入黃金存摺或回售銀行。
存摺辦理
開戶
開戶對象-自然人、法人、人民團體及行號得向銀行各營業單位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客戶辦理黃金存摺開戶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親自向銀行國內各營業單位辦理開戶。 客戶須已(或同時)於銀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憑身份證(法人及機關團體另須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親臨營業單位填具印鑑卡並繳交開戶手續費辦理。 客戶如需洽原開戶行以外之營業單位辦理黃金存摺買進或回售,須簽訂該銀行「黃金存摺客戶申請/取消全行代購售暨變更密碼申請書(兼約定書)」,並申請全行代購售密碼。 「美元計價黃金存摺」業務之交易對象,限定已開立本行外匯活期存款或外匯綜合存款帳戶(含財富管理帳戶)之本國境內一般客戶。
交易時間及地點
每一營業日銀行黃金存摺第一次掛牌開始至下午3時30分止。 美元計價黃金存摺買進、回售及轉帳,限向本行各外匯指定單位辦理。
黃金存摺買進
每次買進存入黃金存摺帳戶之黃金數量,新臺幣計價基本單位數不得低於1公克,並得以1公克的整倍數增加,美元計價基本單位數不得低於1英兩(31.1公克),並得以1英兩之整倍數增加。[1]
(1) 單筆買進
單筆買進金額不得低於各計價幣別200元或是得以各計價幣別基本掛牌單位之倍數買進。「新臺幣及人民幣計價黃金存摺」基本掛牌單位為1公克,「美元計價黃金存摺」基本掛牌單位為1英兩 (31.1公克) 。
(2)限價單買進(詳細內容請點選黃金存摺限價交易申請暨約定書)
申請人得約定於一定期間內,於本行黃金存摺牌告價格達到或優於申請人設定單價時,依該牌告價格執行買進交易後,以申請人指定之存款/黃金存摺帳戶執行之成交價金、成交手續費及黃金數量扣帳/入帳作業。
(3) 黃金撲滿
須有銀行新臺幣活期性存款(支票存款除外)或外匯綜合存款帳戶,以及黃金存摺帳戶。客戶可臨櫃申請或自行於網路銀行設定黃金撲滿,設定後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扣取設定之「買進金額」及「作業處理費」,買進金額將平均分配於每一個營業日購買黃金,並於最後一個營業日彙總當月購買數量存入黃金存摺,客戶並得選擇是否設定乖離率,作為變更買進金額之依據。[2]
黃金存摺回售
黃金存摺客戶每次回售黃金數量不得低於1公克,除將帳戶餘額全數回售或銷戶外,新臺幣計價基本單位數不得低於1公克,並應為1公克的整倍數,美元計價基本單位數不得低於1英兩(31.1公克),並應為1英兩的整倍數。
(1)單筆回售
- 客戶可臨櫃或登入網銀辦理回售,免回售手續費,臨櫃辦理須憑黃金存摺、原留印鑑,至本行營業單位(未申請「全行代購售」者須至原開戶行),填具黃金存摺售出憑條後辦理。
- 黃金存摺單筆回售金額不得低於各計價幣別200元或是得以各計價幣別基本掛牌單位之倍數回售。「新臺幣及人民幣計價黃金存摺」基本掛牌單位為1公克,「美元計價黃金存摺」基本掛牌單位為1英兩(31.1公克),惟帳戶餘額全數回售不在此限。
(2) 限價單回售 (詳細內容請點選黃金存摺限價交易申請暨約定書)
申請人得約定於一定期間內,於本行黃金存摺牌告價格達到或優於申請人設定單價時,依該牌告價格執行回售交易後,以申請人指定之存款/黃金存摺帳戶執行之成交價金、成交手續費及黃金數量入帳/扣帳作業。
黃金存摺轉帳
客戶得以其黃金存摺帳戶內黃金餘額為限,依各幣別向國內各營業單位申請將黃金存摺內之黃金轉帳至本行其他黃金存摺帳戶。美元計價黃金存摺得申請轉帳至本行其他美元計價黃金存摺帳戶。黃金存摺帳戶間轉帳限同幣別,且國內各指定外匯銀行與 OBU 帳戶間不得相互轉帳。
黃金存摺定期定額投資
客戶須有銀行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支票存款除外),可臨櫃申請或自行於網路銀行設定,授權銀行於每月6日、16日、26日(註3)(任選一日或數日)為投資日(遇假日則為次一營業日)扣取設定之款項及手續費,買進黃金存入黃金存摺。有些銀行規定每次投資金額至少為新臺幣3,000元,並得以新臺幣1,000元之整倍數增加。依銀行當日黃金存摺第一次掛牌賣出價格買進黃金存入客戶黃金存摺帳戶。
提領黃金現貨
現階段銀行提供之黃金現貨規格為1公斤、500公克、250公克、100公克及1台兩(37.5公克)臺銀金鑽條塊等5種規格之黃金條塊。 客戶提領黃金現貨時,應補繳貨款差額,該項差額係按提領當時銀行黃金存摺牌告揭示之「轉換提領實體條塊應補繳差額」計收。如黃金存摺牌告無應補繳貨款差額時,表示該產品規格已缺貨,勿提出申請。 黃金條塊經客戶提領後不得再存入黃金存摺或回售銀行。
轉換金品
黃金存摺(OBU客戶除外)可轉換黃金條塊、臺銀金鑽條塊、臺銀金鑽條塊(生肖版)、幻彩條塊及袋鼠金幣、皇家袋鼠金幣等金品,規格及數量以本行現有實物為準。客戶請先電洽原開戶行(已申請全行代購售密碼者,亦可電洽營業部、武昌、桃園、中壢、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及宜蘭分行等發貨中心),憑存摺、原留印鑑,至所洽分行臨櫃填具「黃金存摺提領現貨申請書」,並繳交「黃金存摺轉換金品應補繳款」後提領,惟提領後不得再存入黃金存摺。
客戶轉換金品須自黃金存摺扣除等重量黃金,此外,因金品含鑄造、精煉、運輸、保險及儲存等費用,提領時須另補繳本行新臺幣計價黃金牌價表之「黃金存摺轉換金品應補繳款」(應補繳款=金品賣出價格-等量新臺幣計價黃金存摺賣出價格)。
質借
黃金存摺客戶可憑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及黃金存摺向原開戶行辦理新臺幣/美元/人民幣質押借款;惟所質借幣別應與黃金存摺之計價幣別相同。
投資風險
- 黃金存摺不計算利息,因國際黃金價格有漲有跌,投資可能產生本金收益或損失,最大可能損失為買進金額之全部,客戶要自行判斷投資時機並承擔投資風險。
- 黃金存摺係由銀行為客戶保管其所表彰之黃金餘額數量,並非存款,非屬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標的,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 黃金存摺如涉贈與、繼承及應繳稅捐等情事,悉由客戶或繼承人自行申報與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