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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英語:inheritance),在所有權人死亡後,將其財產債務爵位世襲官職等轉移給一個或多個繼承人。通常遵循法律習俗。所有的人類文化都有繼承規則,繼承死者的遺產是普世文化通則之一;而在當代,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是常見的繼承方式[1]

被繼承之物,則稱遺產。是被繼承人死後,由其配偶或一定親屬,當然地、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非一身專屬權之財產上權利以及義務。繼承人之資格和繼承的標的依時空環境的不同而有所演變,原則上現代國家均以「配偶和一定親屬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原則。財產是最為常見的被繼承之物,可分為兩種,即地產及個人財產。近代各國對繼承遺產均有詳細法律規定。

對繼承遺產所提出的批評,主要是此種制度使人不勞而獲,成為收入不平等之主要原因。此種譴責不但來自社會理想乃收入之完全平等的急進派,還有認為財富分配過於平均與現代關於人類尊嚴的概念不兼容的較溫和的思想家。不過,如果沒有將一個人工作的果實傳給下一代的吸引力,競爭及整個經濟的運轉,將受損害。人們可以想象一種社會制度,財產所有者的產權隨他死亡而終止。這樣他的遺產若不交給另一個人,勢必終歸社會所有,私有財產制亦當終止。

現代繼承法之根據

  • 避免發生無主財產:當財產所歸屬的權利主體死亡,一旦財產成為無主物,將導致爭奪產生也影響社會秩序,為防止此事,故在原來的主體死亡當下,使財產立刻歸屬有權繼承的其他主體。
  • 貫徹財產私有制度,保護交易安全:使繼承人得以承繼原來的法律關係,仍享有債權也負擔相關債務,使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都有法律上相對之保障,使交易安全也有所確保。
  • 尊重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財產之自由:財產之處分,本屬於個人之權利,故應尊重被繼承人處分其遺產歸屬之分配決定。但民法第1187條規定特留分制度[2],使繼承人享有最低得以繼承財產之比例,為本原則之例外,屬對尊重遺囑自由之法定限制。
  • 繼承人生活之保障:由於「家」經常為同居共財之共同生活體,故家中成員死亡,本來應不生繼承之問題,但若家長死亡時,其財產之歸屬,與家庭成員,尤其是繼承人維持生活之保障密切相關,故亦有主張,遺產實為扶養義務之延長,使繼承人之生活不致立刻陷入困境,而賴留下之遺產得以生存。

歷史

古代曾將死者生前的遺物毀掉,以保護生者不受其靈魂的騷擾。另一信念是將死者衣物火化,以為其靈魂之用,在石器時代青銅時代即已有之。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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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民法重點、難點辨析(四十九)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110法律諮詢網,2010-7-10
  2. 論特留份制度,行知部落,20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