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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
圖片來自xuite

'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是就釣魚台列嶼主權是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還是日本國的爭議"民國外交部" "共和國外交部" "日本外務省"。釣魚臺列嶼位於中國東海沖繩海槽以北、台灣東北外海,其最大島釣魚台距離台灣彭佳嶼約140千米,距日本石垣島約175千米"AutoDI-1"。中華人民共和國稱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中華民國稱釣魚臺列嶼,日本稱尖閣諸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均認為釣魚台列嶼自明朝時期已成為領土,但在1895年被日本所占領"武聖濤" "鄭海麟" "籌海圖編" "政策研究基金會" "AutoDI-47",並認為日本在二戰後應將釣魚台列嶼與台灣一併歸還中國"釣魚島白皮書" "民國外交部2"。但是二戰結束後,該島嶼實際由美國控制"AutoDI-12",直至1972年5月15日美國將琉球群島管理權移交日本,同時一併將釣魚台列嶼的行政管轄權也交給日本。

日本政府在1895年認為釣魚島是無人島,且沒有受清朝統治的跡象,基於無主地先占先得的原則將其劃歸沖繩縣"AutoDI-46"。因此,日本主張釣魚島群島不屬於清朝在《馬關條約[1]》中割讓的領土,也不在《舊金山和約》規定必須放棄的領土之內。

1945年二戰結束後

1945二戰結束,日本戰敗。1946年11月美國政府發表聲明,將琉球小笠原群島、原日本託管統治區域置於美國的戰略託管之下,並且將此方案向聯合國提出。1947年4月2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美國的提案。1947年9月23日,當時代表中國民意諮詢機構的國民參政會曾反對把琉球歸屬日本,要求在對日和約中規定琉球應交中華民國託管。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長張群出席國民參政會會議時,也提出「琉球群島與我國關係特殊,應該歸還我國」。但美國拒絕了中國對琉球統治權的要求,表示琉球應納入美方戰略託管網內。"郭永虎" 其後中華民國政府因故"AutoDI-18"並未將釣魚島劃入台灣範圍,釣魚島標以「尖閣列嶼」的字眼。在戰後美軍統治琉球期間,美軍使用釣魚島作為炸射演習場付租金給釣魚島地主日本人古賀善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雖然沒有直接提及釣魚島問題,但如上所述,因台灣問題等在一開始就反對《舊金山和約》本身。

1895年在甲午戰爭中勝利的日本經內閣會議審議決定正式在釣魚島建立航標、並將該島編入日本領土,但此後直到1969年日本實際上並未在該島建立任何表明領土歸屬的標樁"張崇根" "村田忠禧"。同時,日本在一些官方地圖和百科全書中沒有標註釣魚台列嶼"郭永虎"。同樣地,兩岸政府戰後亦有官方地圖和教科書沿用抗日戰爭時期的地圖"鍾嚴",將「尖閣群島」劃在日本領海內"wt20100915" "AutoDI-19"。1968年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勘察中國東海,附近海域似藏有石油,1969年石垣市政府在釣魚島上建立了國標;1970年8月31日,在美國監督下的琉球政府立法院起草了《關於申請尖閣列島領土防衛的決定》。"郭永虎" "張崇根"1971年6月17日,美國與日本簽署沖繩返還協定,1972年5月將釣魚島列島的行政管轄權隨同沖繩管治權一起交還於日本。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71年開始對日本對釣魚島行使主權提出抗議。"民國外交部" "共和國外交部" 中日兩國都是在瞭解到這些島嶼的周邊海底有可能出產石油的情報後,才開始強調自己的領有權。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後

1972年7月至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日本政府就兩國邦交恢復正常化的談判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來提出為恢復邦交,暫無必要涉及釣魚島的問題,日本首相田中角榮對此表示同意「以後再談」"星洲日報921" "中國網913",故在1972年9月29日的《中日聯合聲明》未具體提及中日兩國的釣魚島領土紛爭"中國網913"。當時日本外相的條約外的補充說明,宣佈1952年的由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訂立的《中日和約》"中日和約"失去存在的意義而宣告終結,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意採用日本外相發表談話的形式宣告該條約的結束,將原由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訂立的所謂《中日和約》確認是非法的、無效的、必須廢除的(即復交三原則之一),並將類似條款單獨寫入了中日聯合聲明。

1978年8月至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政府談判及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副總理鄧小平重提實現邦交正常化時,「雙方約定不涉及釣魚島問題」,「現在談《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時,雙方也約定不涉及,要以大局為重」,史料未見當時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對此提出反對意見。"中國網913" "高洪917" 1972年至1990年代初期間的事實亦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雙方在釣魚島問題上雖偶有民間活動的摩擦,尚無發生大的衝突。

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以後

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以後,"何志工安小平2008" "李喆"日本根據對釣魚島的管轄擴大排他性經濟海域(EEZ),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於6月21日)及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6月23日)均對日方的此類行為正式向日方提出了「嚴正抗議」。

參考文獻

  1. 馬關條約,fmp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