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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環境保護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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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環境保護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4號)設立的,正廳級建制[1]

職責調整

(一)將原遼寧省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劃入遼寧省環境保護廳。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省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的職責。

(四)加強省環境政策、規劃、重大問題和運行機制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法律法規;起草省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草案;組織編制地方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牽頭協調省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市、縣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地方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組織制定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貫徹落實國家排污許可證發放相關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省環境保護領域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意見或建議,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省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提出環境保護意見,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相關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地方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並擬訂地方有關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標準,承擔核事故應急處理,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地方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地方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地方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地方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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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