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威爾遜 (法官)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詹姆斯·威爾遜,(英語:James Wilson),1742年9月14日出生於大不列顛王國(英國)蘇格蘭法夫,1798年8月21日逝世於美國北卡羅萊納州伊登頓[1] [2] 。
簡歷
詹姆斯·威爾遜,於1742年出生在蘇格拉。他參加過許多著名的大學,但並沒有一鳴驚人。1766年,他帶著一些寶貴的介紹信來到了美國。通過這些關系,他先在費城學習,然後任教。並在數月後被授予名譽文學碩士。
他是美國開國元勛之一,並且是美國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的簽署人之一。
威爾遜兩次代表賓夕法尼亞州當選為大陸會議的代表,是起草美國憲法的重要成員。
威爾遜是一流的法律理論家,是喬治·華盛頓任命的美國最高法院最早的六位大法官之一,在1789年和1790年以賓夕法尼亞大學第一位法學教授的身份向華盛頓總統和他的內閣教授了關於新憲法的第一課。
威爾遜出生蘇格蘭法夫利文附近,1766年移民到費城,成為費城學院的老師 。 跟着約翰·迪金森學習後,他在賓夕法尼亞的雷丁建立了律師事務所。威爾遜寫了廣受歡迎的小冊子,其中主張大不列顛王國議會對十三殖民地徵稅是非法的,因為殖民地在議會中缺乏代表性。 威爾遜被選為美國大陸會議議員,並擔任伊利諾伊-沃巴什公司總裁,做土地投機生意。
威爾遜是1787年制憲會議的代表,並在細節委員會任職,該委員會制定了美國憲法的初稿。 威爾遜與羅傑·謝爾曼一起提出了「五分之三妥協」方案 ,該方案將奴隸視為一個人的五分之三,用以計算美國眾議院代表分配比例。 他還提出了選舉人團制度 。 大會結束後,他參與推動批准該文件,威爾遜「在州議會院子裡的演講」在全國各地的報紙上被重印。 他在起草1790年賓夕法尼亞州憲法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1789年,威爾遜成為最高法院的第一批大法官之一。 他還成為了費城學院(後來成為賓夕法尼亞大學)的法學教授。 威爾遜因1796-97年恐慌蒙受了財務上的損失,並兩次被短暫囚禁在債務人監獄里。1798年8月威爾遜因中風去世,成為美國第一位去世的最高法院法官。
參考文獻
- ↑ 詹姆斯·威爾遜,百科知識中文網
- ↑ 詹姆斯·威爾遜:詹姆斯·威爾遜(James Wilson,1742),華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