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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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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spouse,mate)是指婚姻關係民事結合同居伴侶關係、普通法婚姻中的伴侶。

  • 通常男性配偶稱為丈夫、女性配偶稱為妻子。所以,這個詞彙無論多元性別或單元性別的異性關係或同性關係,皆可適用。
  • 配偶又稱夫妻,一指丈夫或妻子;二指婚配;三指結交;四指搭配。合法婚姻中夫妻雙方互為配偶(多用於法律檔),它是其他親屬關係(血親、姻親)賴以發生的基礎。
    • 配偶關係因婚姻的成立而發生。
    • 1、[spouse]:夫妻的稱呼。已婚的人。
    • 2、[partner]:結婚雙方中之一方。 [1]
  • 指夫妻雙方互為配偶。亦指男女相配為夫婦。法律對已婚男女之間關係的界定,即已婚男女互為配偶。
    • 配偶這一概念也界定了已婚男女最本質的生物學關係。在某種情況下,同性之間亦可以形成配偶關係。
  • 結婚後,夫妻彼此間互為配偶。【例】此次公司所舉辦的團體旅遊活動,對參加的員工配偶補助百分之七十的費用。
  • 結婚對象。夫妻彼此間互為配偶。

法律上配偶的權利義務

  • 配偶的父母,竟然也是我的責任。
    • 很少有人注意到,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女婿、媳婦有扶養岳父母、公婆的法律責任。
    • 即使另一半過世,扶養義務依然存在。
    • 民法也規定媳婦、女婿,在法律上並非繼承人,不能分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
  • 著名家事案件律師賴芳玉觀察,當前台灣社會現況,顧公婆的媳婦遠多於照顧岳父母的女婿。
    • 現行法律,會讓苦於婆媳問題的女性陷入兩難。
  • 「民法最早的立法精神,其實是希望媳婦、女婿被當成家的一份子。不會因為一個人的死亡,就脫離家庭互相照顧的網絡。」
    • 民法上有「直系姻親關係」的對象,需要負哪些責任?
    • 公婆和媳婦、岳父母和女婿,在法律上屬於「直系姻親關係」。現行民法規定,姻親關係不受夫妻其中一方過世影響,只有離婚或撤銷才會解除。
  • 民法第1114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若公婆、岳父母和媳婦、女婿同住,彼此之間是有權利要求對方扶養自己的。
  • 民法第 1118 條之1也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 若公婆曾經對媳婦、孫子、乃至於親家父母有過言語霸凌、肢體暴力等不當行為,媳婦可以依法向法院要求減輕扶養義務。
    • 民法規定夫妻一方中「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才負有扶養義務。若先生過世後,媳婦與公婆分居,則無需履行扶養義務。女婿和岳父母的情況亦同。
  • 刑法第294條對於遺棄罪的定義:「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例如,先生過世、公婆膝下無其他子女,身邊也沒有可以負扶養義務的親屬,自己又沒有任何生活自理能力。
    • 若媳婦驟然離家,對公婆棄之不顧,任由他們自生自滅。
    • 媳婦和公婆同住,上了年紀的老人家突然病危、發生意外,需要緊急就醫時媳婦卻沒有打119或其他的協助,仍有可能構成遺棄罪。
  • 有責任照顧公婆,沒權利分財產?媳婦的尷尬處境
    • 媳婦、女婿的尷尬還有一點:有責任照顧對方的父母,但沒有權利分對方的遺產。
  •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的順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通常是子女。若子女已過世,則由孫輩代位繼承)、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有些公婆在喪子後會希望能收養媳婦,讓媳婦成為名正言順的「自家人」。遺產可以留給對方,互相照顧時也更心甘情願。但很遺憾的是,只要直系姻親關係還存在,依民法第1073-1條規定收養就不可能成立。
    • 媳婦在喪偶後,只有一種情況可能獲得公婆的財產:由小孩代位繼承,繼承財產比例等同於其丈夫與公婆的其他子女的應繼分。[1]

離婚後的配偶還有甚麼責任?

  • 離婚後對配偶的債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相信大多數準備離婚的人都會思考這樣的一個問題。
    • 結束一段婚姻,婚姻財產需要分割,債務也是一樣的。
  • 美國每個州的法律對離婚債務的分配可能存在不同,所以需要先確定自己所在州的法律,每個州對此規定都會比較複雜。
    • 有些條款是在可以在各個州通用的。
    • 1.不用對婚前債務承擔責任。
    • 例如你的前妻或者是前夫在你們結婚之前已經欠下20,000美元的債務,那麼這個債務將只屬於他/她。
    • 2.對於自己簽署的債務,需要承擔責任。很多夫妻都會有共同的信用卡,如果是雙方共同申請的信用卡,則夫妻雙方都需要償還信用卡的債務,即使實際上只是一方使用這張信用卡。
    • 3.你有可能需要為前夫/前妻的單獨債務承擔責任。
    • 在夫妻財產共同制州,夫妻一方需要為另一方發生在婚姻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
    • 例如,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為自己購買了一輛跑車,即使另一方沒有共同簽署合約,他/他仍需要承擔責任。
    • 在夫妻財產非共同制州,遇到這種狀況時,另一方通常是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的。
    • 4.你可能需要為家庭開銷承擔責任。
    • 夫妻財產非共同制州,夫妻雙方都需要為一些特定的因家庭花銷而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通常包括食品和醫療等的費用。
  • 當然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盡相同,也可能會有很多因素是個人所考慮不到的。
    • 避免日後引起糾紛,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建議打算離婚的讀者在離婚前諮詢專業的律師,瞭解自己究竟需要為哪些債務承擔法律責任。[2]

參考來源

  1. 有責任照顧公婆,沒權利分財產?媳婦的尷尬處境. 遠見 (中文).  已忽略文本「https://www.gvm.com.tw/article/68102 」 (幫助);
  2. 美國法律聯營網. 離婚後需要為前配偶債務承擔責任嗎?. 華人工商網. 2013-07-12 (中文).  已忽略未知參數|https://www.ccyp.com/ccypContents?content_id= (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