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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kinship),又稱親人、家人或家屬,是指具有同一個系譜起源的實體(人、天神或其他動物)之間的關係,無論這個系譜起源是透過生物、文化或歷史的繼嗣關係。
在人類學,親屬體系同時包括藉由繼嗣與婚姻而彼此有所關聯的人們,而在生物學親屬這個字指稱血統和交配。人類透過婚姻而建立的親屬關係一般稱為「姻親」,以對比於「血親[1]」(也稱為「血緣關係」),即使說這兩種親屬關係,在彼此具有共同繼嗣關係而發生婚姻關係的人們當中,可能會交疊。家庭關係的社會文化系譜關係,並不限於人類,也可追溯到天神 (參閱神話、宗教)、在該地區或自然現象之中的動物(如起源故事)。
親屬關係是社會的最基本原則之一,用來將個體納入社會團體、角色、類別和系譜當中。家庭關係可被具體表示(例如母親、弟弟、爺爺),或依據關係程度而抽象表示。某一種關係可能具有親屬緊密性(例如,父親之於孩子),或反映一種絕對事物(例如,介於母親和沒有孩子的女人之間的地位差異)。關係程度並不完全等同於繼承權或法律繼承。許多倫理守則(例如儒家的孝道)認定這種親屬連結關係,是在具有關係的人們之間創造了義務,這比跟陌生人之間的關係更強大。
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第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99次會議討論通過)第十二條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提起訴訟的近親屬為原告。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這說明在我國的法律中,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中的「近親屬」的涵義是一樣的,均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而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的範圍要小一些,只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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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直系血親包括哪些人,法律快車在線,2018-7-15
- ↑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關於近親屬的範圍 ,搜狐,2018-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