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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招標投標協會是由我省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招標投標理論研究的機構、團體、專家學者,以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為把我省招投標工作和招投標體系很好地統籌和協調起來,維護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我省招投標事業健康發展的非盈利[1]性的行業組織;現有會員200多家。協會業務工作接受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福建省招標投標協會章程

(修訂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福建省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FuJian Province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FJTB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福建省內各地從事招標投標、公共資源交易、PPP、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等活動(以下合稱「招標投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招標投標理論研究的機構、團體、專家學者,以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自願結成的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地方性、跨行業、綜合性的社會團體[2]法人。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福建省。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以引導和規範行業發展為己任,堅持服務與監督相結合,自覺加強誠信建設,促進招標投標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推動本行業與國際接軌;傳遞政府聲音,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良好服務;同時受政府部門委託,協調招標投標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和法制化建設,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我省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鼓屏路60號糧食大廈10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招標投標主體在招標投標實踐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願望和意見,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為省政府制定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行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提供建議;

(三)建立招標投標行業誠信制度和自律機制,研究制定招標投標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業務統計規則和職業標準規範等,並組織實施;

(四)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做好有關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等基礎工作;

(五)在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下,組織實施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評價工作;建立與國內外相關職業資格對接互認機制;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招標投標信用評價。促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行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培育行業誠信文化;

(七)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協助建設、管理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和招標信息發布網絡平台,接受政府部門其他專項工作委託,為招標投標工作、公共資源交易提供服務,維護招投標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秩序;

(八)為會員、政府及有關單位提供工程、貨物、服務、公共資源、社會合作和特別許可招標投標及相關工作的法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諮詢;

(九)收集、提供國內外招標投標信息,編輯內部招標投標方面的刊物,建立相關信息網絡系統,舉辦展覽等活動,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服務;

(十)經政府部門授權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招標投標業務、管理知識的培訓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

(十一)定期組織招標投標業務及行業管理的經驗交流活動,推介優秀招標投標文件、優秀論文,宣傳全省招標投標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十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調查有關招標投標的投訴舉報,提出處理建議,協調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整合社會現有資源,積極尋求並搭建一個權威的為會員單位及其員工提供法律諮詢、法律維權方面的服務平台;

(十三)加強與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各地方招標投標協會工作協作,構建招標投標行業協會緊密型工作關係和一體化組織網絡;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國內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或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單位會員。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1.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或經合法註冊的駐閩辦事機構;

2.從事公共資源交易的管理機構和服務機構;

3.從事PPP、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諮詢、服務機構;

4.取得招標資格證書的各類招標專業代理機構;

5.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協會,以及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其他單位。

單位會員設代表一名,單位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相關分管領導。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須向本會書面報告,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後,繼任該單位會員在本會的職務。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時,應報本會常務理事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個人會員。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造詣的管理機構負責人、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

第九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本會邀請,或主動申請,或由相關單位推薦;

(二)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福建省招標投標協會會員(單位/個人)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或有關核准的登記證書複印件及單位簡介(加蓋公章),擬申請單位會員代表/個人會員的個人簡歷;

(四)經本會辦事機構審核,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五)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執行本會會員自律規定;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八)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九)服從本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會的檢查與協調;

(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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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