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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Social Work)是「一種專業活動,以協助個人、團體社區去強化或恢復能力,以發揮其社會功能,並創造有助於達成其目標的社會條件」(Zastrow, 1995;林萬億,2006a)。
社會工作的工作方法可粗分為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直接工作系社會工作者直接對當事人(案主)提供服務時使用的工作方法,間接工作則相對地指社會工作者不直接面對當事人(案主),而以間接的方式提供服務。直接服務又可細分為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社區工作。間接服務的層面較廣,包括社會工作研究、社會工作行政、社會議題倡導、社會政策與立法遊說等[1]。
社會工作常依照案主群的特徵區分工作領域,常見有兒童、青少年、老人、婦女、身心障礙者、勞工、原住民等等;或是依照實施的場域,例如學校、醫院、監獄、司法立法訴求等等,在此時社會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協助其它專業(例如教師、醫師、司法官) 等順利履行其工作義務。
以從事社會工作為其專業的人員稱為社會工作者(Social Worker) 。在中文裡,社會工作與社會工作者的簡稱相同,因此社工可以指社會工作,也可以指社會工作者。
起源與發展
- 1601年《伊麗莎白濟貧法》
- 1788年 漢堡制
- 1852年 愛爾伯福制
- 1869年 慈善組織會社
- 1884年 睦鄰運動
19世紀工業革命時代,大量人口離開農村,前往快速發展的都市,進入工廠工作。這些人脫離農村的主要動力是來自於貧困,在抵達城市後,許多人苦於低薪、住宅簡陋、過度擁擠、疾病和壓力,成為勞工階級的處境。鄉村的社區環境支持,到了大城市無法立即成形,當時也沒有國家的協助與救濟,若陷入疾病、失業、傷殘、年老,便只能依賴施捨、進入救濟院或死亡。在如此環境之下,社會的犯罪率高漲、環境骯髒惡劣,甚至可能造成社會的動盪不安,因此社會問題開始受到注意。一些慈善家、志願工作者與慈善團體開始對於貧窮問題付出行動,大型慈善團體逐漸被創立(如1869年在英國成立的慈善組織會社)[2],他們的信念被延續下來,成為社會工作早期型態。
20世紀初,社會工作逐漸走向專業化,為了社會工作實務的效率和成果,工作者必須接受一定的訓練。專業化的服務者從慈善志工轉化為有受訓練並支薪的工作者。1917年,瑪莉·里奇蒙(Mary Richmond)於她的著作《社會診斷》中,首次清楚的定義社會工作。過去社會工作主要關注的是「個人」,直到心理學發展成熟,才將關注重點轉移到「問題與過程」。1920到1950年代,美國的社會工作者立基於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論,掀起「精神分析潮流」,焦點從「問題」轉移到案主的「心理」層面。但從心理層面入手時,社會工作者大量使用不同類型的心理介入理論,在當時與心理治療師的工作有牴觸,因此社會工作者與心理學家的工作範疇亦開始分家,並且確立社會工作的專業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