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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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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監察委員會是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9日,淮南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至此,淮南市已圓滿完成了市、縣(區)兩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淮南市委書記沈強,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共同為淮南市監察委員會揭牌,市大人副主任李國利主持掛牌活動。

現任中共淮南市委常委、淮南市紀委書記,淮南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李家保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1]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人事任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淮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淮南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顧文代理主任。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組織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市紀委監委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等;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辦公設備裝備採購、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等。

(二)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派駐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縣區紀檢監察機關、市直有關單位內設紀檢機構以及市屬企業、市屬院校紀委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出國(境)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等。

(三)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網絡輿情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信息工作等。

(四)政策法規研究室。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負責提出全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規劃、計劃和建議;起草、修改全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參與起草制定有關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負責全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評估、備案審查、清理、編纂等。

(五)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全市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市委關於作風建設規定、糾正「四風」工作,督促或直接查處上級或領導交辦的黨員幹部違反作風規定問題;綜合協調整治群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或承辦市紀委監委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綜合分析全市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辦理同級監督的日常基礎性工作;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六)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市委管理的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和縣區紀委監委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將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移交案件監督管理室;受理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受理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監察工作的批評、建議;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等。

(七)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移交負責監督檢查的紀檢監察室;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等;負責協調落實省紀委監委交辦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等事宜;組織協調並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承擔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性工作等。

(八)第一至第四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九)第五至第九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督促檢查聯繫單位(地區)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市委關於作風建設規定、糾正「四風」工作;配合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監督推動中央、省委巡視及市委巡察發現問題整改落實;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對聯繫單位(地區)政治生態狀況進行分析研判;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對適用「四種形態」中第一種、第二種形態的,按程序提出處置意見;對適用第三種、第四種形態的,按程序移交負責審查調查的紀檢監察室;承擔聯繫單位(地區)及市管幹部的廉政檔案建立、維護、應用等工作;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十)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縣(處)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移送的需核實後追究紀律責任的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負責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起訴,辦理對不起訴決定申請複議、跟蹤移送司法後案件進展等相關事宜;承辦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辦理或協調督促處分決定的宣布送達相關事宜等。

(十一)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綜合分析研判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幹部,市委巡察機構幹部,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及幹部,市直有關單位內設紀檢機構和市屬企業、市屬院校紀委領導班子成員,縣區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成員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等;負責對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市直有關單位內設紀檢機構和市屬企業、市屬院校紀委以及縣區紀檢監察機關政治生態狀況進行分析研判;負責對巡視紀委發現的典型問題予以通報,並督促抓好巡視紀委反饋問題的整改等。

(十二)信息技術室。負責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的信息情報和技術裝備保障服務,承擔信息查詢分析系統的建設、管理、應用;參與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搜查、勘驗檢查工作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以及市委巡察機構黨群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