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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ECFA(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後續協商所簽協議之一,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文本長達48頁,正文分為四章、24條,有2個附件,分別為《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兩岸兩會領導人第九次會談於2013年6月21日在上海舉行,雙方由海協會會長陳德銘與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1]

簽署背景

依ECFA第4條「服務貿易」規定,兩岸同意在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於ECFA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兩岸服貿協議內容包括文本(即條文)、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及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3部分。協議文本包括4章共計24條條文,主要規範任一方政府所采可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應遵守之義務,包括:透明化、客觀公正、避免不公平競爭、允許相關的資金移轉及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等。

簽署過程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為兩岸於2010年6月簽署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第四條所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的後續協議。

兩岸雙方繫於2011年2月兩岸經合會第1次例會宣布啟動正式協商。期間雙方舉行十餘次業務溝通。

2012年8月9日舉行的兩岸兩會第八次高層會談上,雙方同意在達成關於該協議文本和市場開放項目的共識後正式簽署。

2013年6月21日,兩岸兩會在上海市舉行「兩岸兩會第九次高層會談」時簽署,也向外界公布了開放清單。

協議內容

協議規定了兩岸服務貿易的基本原則、雙方的權利義務,未來合作發展方向及相關工作機制等內容。協議明確了兩岸服務市場開放清單,在早期收穫基礎上更大範圍地降低市場准入門檻,為兩岸服務業合作提供更多優惠和便利的市場開放措施。大陸對台開放共80條,台灣對大陸開放共64條,雙方市場開放涉及商業、通訊、建築、分銷、環境健康社會旅遊娛樂文化和體育、運輸、金融行業

雙方同意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服務貿易工作小組可視需要設立工作機制,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的特定事項。

協議還明確,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協議附件一所列內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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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