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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審計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冀政〔2009〕46號),設立河北省審計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1]

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設區市政府及省財政直管縣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三)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四)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負責對省政府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參與地方性財經政策法規的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省長提出省級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政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省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財政直接管轄的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本級預算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財政直接管轄的市、縣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和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級投資和以省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省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省級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直有關部門、事業單位、設區市及省財政直管縣(市)省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及依法屬於省級審計機構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七)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相關審計報告。

(八)與設區市政府共同領導設區市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市、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市、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市、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助管理設區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九)組織審計省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省政府和國家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河北省審計廳 相關視頻

河北審計廳新聞03
河北省審計廳李永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