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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市(洛陽市區圖)原圖鏈接來自 搜狐 的圖片

建制市,一般簡稱為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行政區劃單位。截至2017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直接管轄全境共有661個市。對於自然形成的城市聚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人口多寡及經濟情況,賦予該城市及其周邊區域城市建制,以方便管理。該被賦予的城市建制,即被稱為建制市。

沿革

中國的城市建設歷史悠久,古長安洛陽城多次躋身於當時世界最大城市之列。而中國的城市建置歷史,可以追溯至唐代以來的府制。民國初年,全國廢府,北洋政府最初反對市制,但隨着實際統治中國南方的國民政府,設置廣州市——這是中國現代意義上的第一個建制市——以至發動北伐,統一全國,市制亦在全國推行開來。1949年時,中國設置有12個院轄市、56個省轄市(其中47個在內地)[1];這59個市的市制全部被新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承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規定人口在5萬以上的城市可以准予設市。1951年底,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關於調整機構和緊縮編制的決定》中,規定人口在9萬以上可以設市。1953年時,大陸留存的縣轄市已全部廢除。1955年6月9日,國務院第一次頒布《關於設置市鎮建制的決定》規定聚居人口10萬以上的城鎮可以設市,聚居人口不足10萬,但屬重工礦基地、省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規模較大的物資集散地或邊遠地區的重要城鎮,並確有必需時,可以設市。

1986年4月19日,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的報告》,第一次在市鎮建制中加入經濟指標。規定總人口在50萬以上的縣,駐地所在鎮非農業人口在10萬以上、常住人口中農業人口不超40%、年國民生產總值在3億元以上,可以撤縣設市,或總人口在50萬以上的縣,駐地非農業人口在12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4億元以上,可以撤縣設市。市、鎮的轄區範圍迅速膨脹,按行政建制統計的城鎮人口以不能反映城鄉人口狀況,聯合國和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也停止公布中國1982年以後的城鎮人口統計資料。

1993年5月17日,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的報告》。為較均衡地布局城鎮體系,按人口密度確立了三個市鎮設置標準,對中西部地區適當降低了要求。按行政建制進行的城市人口統計也採取兩個統計範圍的雙軌制,一個是反映城市建成區和郊區的市區人口,另一個是反映整個行政區域內的地區人口。前者更接近人口城市化水平。

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城區(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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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