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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地質學會英文譯名: GeologicalSociety of Jiangsu Province,縮寫:GSJ。本團體是由江蘇地區地質科學技術工作者和自然資源系統科研、生產、教學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1]。本團體具有多學科、跨部門的特點。

本會宗旨: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氣。團結廣大地質科學技術工作者,為江蘇省自然資源事業和現代化建設做貢獻。

江蘇省地質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江蘇省地質學會

英文譯名:

縮寫:GSJ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江蘇地區地質科學技術工作者和自然資源系統科研、生產、教學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團體具有多學科、跨部門的特點。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氣。團結廣大地質科學技術工作者,為江蘇省自然資源事業和現代化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團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本團體的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法人資格,不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有本團體承擔。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為江蘇省南京市珠江路70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面向經濟建設,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地質科學、技術並提高其水平,促進改革的深入和經濟與社會的發展;

(二)編輯出版學術書刊、科普作品及有關音像製品;

(三)開展繼續教育,組織和承辦各類技術培訓和技術研討班、研討會等,推廣新理論、新技術、新辦法;

(四)組織諮詢隊伍,接受政府部門、社會或企業、事業單位的委託,積極開展地質科學技術諮詢服務活動;組織並承擔地質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五)向社會(包括青少年)普及地質科學技術知識;開展繼續教育、技術培訓,幫助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職工提高地質理論和技術水平;

(六)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七)向黨和政府及有關方面反映地質科技工作者的建議和意見,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八)發現和舉薦優秀地質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地質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科技工作者;

(九)做好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相關工作。

(十)承擔上級單位交辦的相關事宜和開展為會員服務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個人會員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地質科技人員;

3、從事地質科技生產、科研、教育和自然資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一定業務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員;

4、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單位會員條件: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從事地質礦產科研、生產和自然資源管理行業,擁有一定數量的地質科技人員,願意支持並參加本會活動的科研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分隸屬關係和經濟性質,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的發展對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並在江蘇省地質學會網站「會員天地」欄目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團體和個人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停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2/3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採用等額選舉辦法產生,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參與學會活動的積極性;

(四)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有一定影響力。

第二十三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採用等額選舉辦法產生,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

第二十八條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理事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