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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聯網協會成立於2010年5月14日,是在2008年成立的成都高新互聯網協會基礎上成立的,由成都從事互聯網行業的網絡運營商、服務提供商、設備製造商、系統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機構等多家互聯網從業者共同發起成立,是由成都互聯網行業及與互聯網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地區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成都市互聯網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協會依託於西部網商聯盟、西部互聯網產業聯盟為平台,建設有互移動互聯網、電商、網絡文化[1]、智能技術、科技金融、互聯網人才、互聯網政務、互聯網公益等八大委員會,是四川省經歷最早的互聯網行業組織。

成都市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

總 則

第一條 遵照"積極發展、加強管理、趨利避害、為我所用"的基本方針,為建立我國互聯網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從業者行為,依法促進和保障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互聯網行業是指從事互聯網運行服務、應用服務、信息服務、網絡產品和網絡信息資源的開發、生產以及其他與互聯網有關的科研、教育、服務等活動的行業的總稱。

第三條 互聯網行業自律的基本原則是愛國、守法、公平、誠信

第四條 倡議全行業從業者加入本公約,從維護國家和全行業整體利益的高度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自律條款

第六條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互聯網發展[2]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道德準則,積極推動互聯網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

第七條 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採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

第八條 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守用戶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向用戶作出的承諾無關的活動,不利用技術或其他優勢侵犯消費者或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者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自覺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自律義務:

(一)不製作、發布或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穩定、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迷信、淫穢等有害信息,依法對用戶在本網站上發布的信息進行監督,及時清除有害信息;

(二)不鏈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網站,確保網絡信息內容的合法、健康

(三)製作、發布或傳播網絡信息,要遵守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

(四)引導廣大用戶文明使用網絡,增強網絡道德意識,自覺抵制有害信息的傳播。

第十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對接入的境內外網站信息進行檢查監督,拒絕接入發布有害信息的網站,消除有害信息對我國網絡用戶的不良影響。

第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場所經營者要採取有效措施,營造健康文明的上網環境,引導上網人員特別是青少年健康上網。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網絡產品製作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反對製作含有有害信息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產品。

第十三條 全行業從業者共同防範計算機惡意代碼或破壞性程序在互聯網上的傳播,反對製作和傳播對計算機網絡及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惡意攻擊能力的計算機程序,反對非法侵入或破壞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加強溝通協作,研究、探討我國互聯網行業發展戰略,對我國互聯網行業的建設、發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第十五條 支持採取各種有效方式,開展互聯網行業科研、生產及服務等領域的協作,共同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科研、教育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大力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硬件和各類網絡產品等,為我國互聯網行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七條 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和交流,參與同行業國際規則的制定,自覺遵守我國簽署的國際規則。

第十八條 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九條 成都市互聯網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互聯網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願和要求,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組織實施互聯網行業自律,並對成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尊重並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原則。

第二十一條 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自覺維護行業團結,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公約執行機構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單位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在公約成員單位內部通報或取消公約成員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所有成員單位均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執行機構的主管部門檢舉公約執行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執行機構及成員單位在實施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經公約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表簽字後生效,並在生效後的30日內由成都市互聯網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八條 我國互聯網行業從業者接受本公約的自律規則,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單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約,並通知公約執行機構;公約執行機構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約的單位名單。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可以在本公約之下發起制訂各分支行業的自律協議,經公約成員單位同意後,作為本公約的附件公布實施。

第三十條 本公約由成都市互聯網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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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網絡文化對人的發展的影響 ,搜狐,2017-06-05
  2. 互聯網發展趨勢 ,搜狐,202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