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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託。原圖鏈接

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是不可撤銷的信託,用於建立慈善的目的,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一個較具體的不是「 慈善組織 」。慈善信託在大多數國家/地區享有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這也產生了良好的意願。慈善信託中的一些重要術語是「法人」(拉丁語為「身體」),指的是信託資金的資產,而「捐贈人」是向慈善機構捐贈資產的人。[1]

印度

慈善信託印度,為社會事業而設立並經所得稅部門批准的信託不僅可以免交稅款,而且此類信託的捐助者還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該信託的捐款額。印度的法律框架將包括「救濟窮人,教育,醫療救濟,保存古蹟和環境以及促進其他任何普通公共事業的目的」的活動視為慈善目的。根據2013年《公司法》第8條成立的用於促進慈善事業的公司,也將根據法律獲得利益,包括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公司法》的各種程序性規定,並且還享有以下其他豁免:中央政府可以通過其命令。

伊朗

在伊斯蘭共和國的伊朗宗教慈善信託,或bonyads,彌補了該國經濟的重要部分,控制伊朗的GDP量的20%。與其他一些穆斯林占多數的國家不同,回教徒得到了伊朗政府的大量有爭議的補貼。

英國

法律上的信託基金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慈善信託是致力於慈善目標的一種表達信任的形式。慈善信託身份具有多種優勢,包括免除大多數形式的稅款和為其他類型的英國信託中沒有的受託人提供自由。要成為有效的慈善信託,組織必須同時證明慈善目的和公共利益。適用的慈善目的通常分為四類;用於減輕貧困的信託基金,用於教育信託基金,用於促進宗教的信託基金以及法律認可的所有其他類型的信託基金,其中包括以動物為受益的信託基金和以地方為受益的信託基金。還要求信託的目的使公眾(或一部分公眾)受益,而不僅僅是一組私人利益。

受益人不能對受託人提起訴訟

這種信任在某些情況下將無效;慈善信託不得營利,也不可以具有不屬於慈善目的(除非這些宗旨是附屬於慈善目的的)。此外,儘管以中立的方式討論政治問題是可以接受的,但對於慈善信託來說,爭取政治法律變革是不可接受的。慈善信託與其他信託一樣,由受託人管理,但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沒有關係。這導致兩件事:首先,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比其他受託人更自由行事;其次,受益人不能對受託人提起訴訟。相反,受益人由代表總檢察長英格蘭和威爾士作為政府監護人,誰的一部分出現的皇冠。

高等法院和慈善委員會在慈善糾紛方面享有共同的管轄權。委員會是首要的停靠港,其任務是規範和促進慈善信託,並就行政事項向受託人提供建議和意見。如果委員會認為管理不善或管理不善,則可以製裁受託人,罷免受託人,任命新受託人或暫時佔有信託財產本身,以防止造成損害。如果慈善機構有缺陷,高等法院可以執行指導慈善機構職能的計劃。

美國

美國,許多人死後都使用慈善信託將全部或部分財產留給慈善機構使用,既用於慈善目的,也用於某些稅收優惠。慈善信託可以在活體內建立(在捐助者的生命期間),也可以作為信託的一部分或在死亡時遺囑成立(遺囑)。美國慈善信託有兩種基本類型:慈善剩餘信託(CRT)和慈善牽頭信託(CLT)。

慈善剩餘信託(CRT)

剩餘慈善信託是捐贈者建立的不可撤銷的結構,旨在為收入受益人提供收入流,而公共慈善機構或私人基金會則在信託終止時獲得剩餘價值。這些「分割利息」信託在《國內稅收法》第 664條中定義,通常免稅。 664節規定的信託以固定金額(慈善剩餘年金信託)或一定比例的信託本金(慈善剩餘單位信託)付款給捐贈者或另一名指定受益人 [2]。如果該信託符合美國國稅局(IRS)的規定,則捐贈人可以要求將其捐贈給信託而扣除慈善所得稅。此外,捐助者可能不必立即支付信託處置增值資產併購買其他創收資產為信託提供資金時,資本利得稅增加。在信託期限結束時(可能基於生命或期限),慈善機構將收到信託中剩餘的任何金額。[3]剩餘的慈善單位制為收入分配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並且可能有助於退休計劃,而支付固定美元金額的剩餘的慈善年金信託則更為僵化,通常吸引那些對通貨膨脹對收入分配的影響不關心的老捐助者。使用現金或有價證券為信託提供資金的人。[4]

善牽頭信託(CLT)

慈善牽頭信託與慈善剩餘信託相反,它們首先在信託期限內向慈善機構付款。與慈善剩餘信託一樣,付款可以是固定金額(慈善鉛年金信託)或信託本金的百分比(慈善鉛單位生鏽)。在信託期限結束時,其餘人可以回到捐贈者或捐贈者指定的繼承人手中。捐贈者有時可能會因製作牽頭信託禮品而要求扣除慈善所得稅減免或贈與/財產稅減免,具體取決於慈善牽頭信託的類型。通常,非授予者牽頭信託不會產生當期所得稅減免,但會從捐贈者的遺產中消除資產(或資產價值的一部分)。[5]

視頻

Charitable Trusts
慈善信託
CHARITABLE TRUST PART 1
慈善信託第一部分
Equity & Trusts - Charities
股權與信託-慈善機構

參考資料